时间:2022-11-18 02:02:12来源:法律常识
近几年以来,学生在校问题层出,校园暴力更是屡屡频发,对于这种性质恶劣有发生在校园中的行为,很多家长认为学校应该付很大一部分责任。那么如果中小学生在校内打架、追闹受伤或者受到其它途径导致的伤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学生张某和李某是同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一天在放学站队时,因人多拥挤,张某插队站在同学李某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李某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李某随后将张某推到,并猛踢他的身体。随后两人被同学拉开。因受伤严重,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余天,花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用。
张某的父母多次找到李某的家人和学校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分歧过大,张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谋的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及被告李某均系被告小学的在校学生,本案事发时均不满8周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二人均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事发于小学生中午放学站队、整队的时间段,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但被告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踢打原告张某,致使原告张某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小学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中,虽然一些孩子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已难以弥补。
律师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同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对于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取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反而言之,学校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不一定需要对这种不良行为承担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是看学校在其中是否存在有相关过错,倘若学校没有尽到学校对学生应尽的责任而导致学生在校园打架的话,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往往产生承担过错责任的教育机构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对此,《侵权责任法》其实未作专项规定。 根据侵权理论的归责方式,教育机构和侵害者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无意思联络,两者客观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但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故不属于共同侵权,也不属于共同危险,应为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彼此之间应分别按其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