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1:23:04来源:法律常识
修水一男子挑战“一夫一妻”制被判刑
九江法院网讯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婚罪案件。修水一男子在未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法院判决该男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熊某于1991年2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领养一名女孩黄1,后被告人黄某又将一名非婚生女黄2带回家抚养。1999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结识十五岁左右的吴某,并谎称其已离婚,2003年吴某与被告人黄某生育一子黄3。2011年,被告人黄某在未与其妻熊某离婚的情况下,购置位于修水县某小区的房产,开始与吴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因欠债原因离家出走。被害人熊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人黄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修水县公安局报案。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整个社会男女的构成比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 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对保障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