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6:32:11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朋友咨询,他的家人在社区遭受他人故意伤害,所幸伤情不严重,但已构成轻微伤,问我:作为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情,享有哪些权利。
今天我梳理了一下,总结出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应当知道的九个要点,希望对遇到类似情形的读者也能有所帮助。
一、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被侵害人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信息时代、网络社会,违法行为人很可能躲在某个角落的通过电脑屏幕对你实施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侵害人,你可以向自己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时所在地、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二、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控告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或者书面答复
作为被侵害人,你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提出控告,对方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如果管辖很明确,很容易就找准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待人员应当向你出具受案回执。
如果你控告的内容虽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是,管辖不明确或者你找错地方了,从规范角度讲,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但实践当中,接待人员可能会建议你直接到某某单位去报案,他们会认为这样更直接些。
如果你控告的内容,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而且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接待人员会口头告知你去向其他主管部门报案,比如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建议你去法院起诉等等。当然,如果你对这种说法有异议,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公安机关的判断和决定。
三、被侵害人可选择对自己影响最小或更适合的地方提供证言
被侵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种类,即便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需要向被侵害人调查取证。但是,身着警服的办案人员即便正常履职查办案件也会显得格外注目,所以,如果被侵害人担心民警到自己单位或者家里可能会对自己或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误会或者麻烦的话,可以和办案人员商量,确定一个对自己影响最小或者最方便的地方接受询问、提供证言。公安机关考虑到这种普遍的合理关切,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是允许被侵害人选择案发现场、单位、学校、住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甚至你认为更加合适的地方提供证言的。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四、被侵害人可以请求向公安机关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作为被侵害人,当你在接受询问做笔录的时候难免因为紧张、情绪波动而忘了一些重要细节,或者没有表述清楚,或者回家查找相关记录后,发现当时有些点说错了。这时,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材料或者证明,澄清案件事实、重申自己的立场观点。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五、被侵害人可以要求鉴定、有权知悉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
1.作为被侵害人,如果你坚持,即便伤情很轻微,公安机关也必须对你进行伤情鉴定。但同时,你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提供诊断证明,或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当然有正当理由需要重新确定鉴定时间的情形除外),否则视为拒绝鉴定。
2.公安机关打算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被侵害人,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结论的书面告知。
3.作为被侵害人,在你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天之内,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过,这只是请求权,最终是否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视案情需要决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才会进行重新鉴定,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依据、检材等有问题等等。决定重新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同一案件、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六、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暂扣,待鉴定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
公安机关办案讲求证据,证据保全工作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依法扣押或者扣留。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对被侵害人的手机、电脑、衣物等财物进行暂时扣押,以便进行相关鉴定。但是,鉴定结束后,这些财物必须立即返还。
七、被侵害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谅解
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而免于遭受刑事追诉,但是他仍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从行政拘留十五日到罚款、警告,其间还是有一定幅度的。受罪、吃牢饭倒在其次,或许行政拘留那几天恰巧处于某个重要事件的关键节点,那就耽误事儿了。至于行政处罚的罚与不罚,二者差距就更大了。或许有人说“行政处罚不是犯罪,没有前科”,没错,它确实不属于前科,但是它无疑属于个人生活表现中的劣迹,在一定场合、领域对个人还是有重大影响的,只举一例:北京积分落户,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假如有一次行政拘留记录,基本就告别北京户籍了。因此,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能不受到行政处罚当然最好。
在治安案件中,被侵害人的谅解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从宽处理的正当理由,而且从宽幅度没下限——从轻、减轻,直至不予行政处罚都符合规定。不过,违法行为人是否能取得谅解,则要看被侵害人的主观意愿了。这此过程中,被侵害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谅解。
八、被侵害人有权知悉案件进展,公安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是有期限要求的,通常情况下,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办案期限。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侵害人有权查询办案进展,但是却规定了公安机关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时,有义务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如果被侵害人连办案进展程度都不知道,公安机关的这个告知义务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九、被侵害人有权从公安机关获取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决定书复印件
被侵害人是治安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虽然你不能左右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是你有权利知道公安机关最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怎样的处理,违法行为人最终受到了怎样的处罚。无论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你都有权利索要一份决定书复印件。
(作者:王文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