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8:49:10来源:法律常识
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位同行林律师沟通一个9级工伤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问题:
林律师说,她以前从未承办过工伤案。这是她第一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县接的一个工伤案,伤者是一名辅警,辞职了。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想问一下:这名九级伤残的辅警有什么工伤待遇?
北京陈剑峰律师答复: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缴费工资和实际月均工资有差额造成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昌吉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备注一: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42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