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8:48: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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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在乘坐公交车时,难免会遇到司机紧急刹车的情况。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伤亡的事故,乘客是否可以索赔?
2022年1月某晚,李先生下班搭乘公交车返回家中。十分钟后,李先生站在后门手握扶手正准备下车,公交车因车前有流浪犬只经过而紧急刹车,致使李先生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先生和司机均无过错,双方均无责任。
对此,李先生认为此次事故中公交公司和司机都存在过错,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机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庭审上,公交公司认为该事故已被认定为交通意外,并且明确了公交司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所以公交公司不应对李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乘坐属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交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乘客伤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客运合同纠纷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相关答复,意见认为: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合同法已废止,现对应为《民法典》第823条),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即使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双方均无过错,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交车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承运人公交公司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突发疾病。但是承运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尽力进行救助,如果公交司机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应视为承运人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旅客自杀、自伤等,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出现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情形,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的情况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
紧急避险的情况比如公交司机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那么这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不当措施,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安全出行。如果在出行时意外受伤,应及时就医,保障人身安全,同时也要学会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