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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10:09:14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4月23日,河南焦作打伤猥亵少女者的王某收到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他于29日前往法院8号审判庭参加其被控告故意伤害案的庭前会议。

王某告诉新京报记者,4月18日,他已收到过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状显示,此前被王某打伤的和某豪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948.11元。

男生打伤猥亵少女者被控故意伤害,律师将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王某收到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传票。受访者供图

2020年12月,时年17岁的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起因是1年前,王某因其女性朋友被和某豪猥亵而与和某豪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和某豪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了对王某的强制措施,王某被取保候审。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打伤猥亵少女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梳理的案发经过显示,2019年12月8日晚11时许,女生佳佳、被告人王某、被害人和某豪等5人聚在河南焦作一酒吧喝酒,直至次日凌晨结束,离开时,和某豪趁机拉佳佳的手,又搂着亲其面部一下,提出让其跟自己走,佳佳将和某豪推开后出门。

走出酒吧后,佳佳将自己被亲一事告诉了另一女生及王某。和某豪认为刚才佳佳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跟自己走,遂上前询问、确认,王某与和某豪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厮打,其间,王某朝和某豪面部猛击一拳,致其倒地后又踢其面部,后被人拦开。经鉴定,和某豪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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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受访者供图

王某回忆称,此前他与和某豪并不相识,在争执过程中是和某豪先朝他眼睛的位置打了一拳,随后他才还手,和某豪被打倒在地,他又朝和某豪踢了一脚后便带着佳佳离开。

焦作市公安局调查结果显示,王某先推了和某豪一把,后双方相互推搡,有同伴在二人中间劝阻,由于王某身材高大,两次险些将和某豪推倒,和某豪不服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王某反击一拳打在和某豪脸部将其打倒,第二拳打空,又转身一脚踢在和某豪头部,后被人拦开。

事发三天后王某的父亲王恒波被警方告知,和某豪鼻子被王某打成粉碎性骨折。王恒波随即联系到和某豪父亲,提出希望与对方协商并赔偿,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和解。

据悉,2019年12月10日,和某豪报案,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2020年1月20日转立为刑事案侦查。王某于2019年12月22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5月7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又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针对媒体报道的“焦作17岁男生出手解救被猥亵少女受伤,还手后被批捕羁押”的情况,检察院已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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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图源检察院官方公号

被告人律师称将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4月24日,王某告诉新京报记者,4月18日,他收到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状显示,此前被王某打伤的和某豪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94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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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收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受访者供图

王某辩护律师王艳涛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王某与和某豪谁先动手打人”一事仍存在争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和某豪先上前拦截王某和佳佳,然后对王某有推搡动作,两人互相推搡后,和某豪先出手打了王某一拳,王某才还手。

王艳涛认为,此前警方查明的内容及和某豪、王某双方的口供都可认定是和某豪先动手,王某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和某豪对王某朋友存在猥亵行为,王某同时也是见义勇为,目前此案还在法院审理阶段,他将坚持以正当防卫为王某做无罪辩护。

此前,2021年1月3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对和某豪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以猥亵行政拘留9日,因和某豪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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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对和某豪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1月4日,王某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认为王某行为系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次日,王某被取保候审。依据王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2月,此时的王某尚未满18周岁。

王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在被羁押期间瘦了20斤,自己和家人一直被这件事拖着,只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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