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13:00:12来源:法律常识
被继承人将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指定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员继承属于是遗嘱,立遗嘱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属于是遗赠,这是遗嘱和遗赠概念上的区别。也正是有了这个区别,导致了遗赠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受遗赠人需要在两个月以内表示是否接收遗赠,否则就视为放弃。这个两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认,是被继承人生前就起算还是去世后起算?
《继承法》中规定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期限的起算依据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并未提到是去世前还是之后。
但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受遗赠人不知道该遗赠的存在,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发现。此时,其他继承人就会不认可该遗赠,其中常用的理由就是认为受遗赠人在两个月以内没有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此时两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就和是否去世联系在了一起。
现在两种观点都存在,一种观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与是否去世没有关系;另外一种观点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也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生效,所以遗赠也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生效,两个月的期限也是应该从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始计算。
这两种观点看似矛盾,其实可以结合在一起适用,就是该两个月的适用期限起算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去世,去世后再看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节点,这样相对就比较清晰了。
来源: 东友律师事务所文丨侯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