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17:23:13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做了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 谎称未婚骗彩礼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女,27岁)在未与汤阴县张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冠县李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骗得彩礼、改口费、进门费后逃跑(暂不分析诈骗罪)。
定案证据:汤阴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冠县民政局结婚登记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
案例二 私生爱女宴宾朋
199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政(男,41岁)与牛某某(女)在巩义市登记结婚。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李某政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与被告人翟某红(女,40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定案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照片、婚姻档案、结婚证、翟某某(非婚生女)满月酒礼簿、QQ微信聊天记录、生物物证检验结果、到案经过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政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翟某红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公诉)
案例三 入学登记露马脚
1988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男,54岁)与李某某在巩义登记结婚。2012年,崔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与被告人周某某(女,46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定案证据:婚姻档案、户籍证明、入学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公诉)
案例四 亲子合影乐融融
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男,36岁)与韩某某发生婚外情并共同居住生活,生育一子。
定案证据:结婚证、被告人单位处分决定、保证书、亲子合影、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等。
法院经审理,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自诉)
案例五 利用漏洞结新欢
1989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男,54岁)与于某在平顶山登记结婚。2003年5月,两人户口迁至郑州,2007年双方感情不和,欲办理离婚,因在郑州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办成。2013年10月30日,张某某与自诉人刘某某在郑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5月30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刘某某以重婚罪将张某某诉至法院。后张某某将于某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离婚。
定案证据:自诉人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户籍证明、平顶山某市民政局出具婚姻档案记录、离婚中、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某认为对张某某量刑过轻,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诉)
案例六 丈夫服刑妻出轨
1988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女,51岁)与自诉人汪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后汪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2011年2月,徐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汪某某将徐某某诉至法院。
定案证据:结婚证、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某某认为对徐某某量刑过轻,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诉)
案例七 狠心娘舍家弃子
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女,30岁)与骆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子骆某某,患严重疾病。当年5月从郑州看病回老家后一直居住在娘家,不再抚养骆某某,后骆某某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9月死亡。自2012年底,刘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与闫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六、七个月。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某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构成遗弃罪,但犯罪动机一般,且二审期间补偿被害人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改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公诉)
1、犯罪方式主要有两种。
重婚罪的具体犯罪方式有,第一种,登记结婚,如前所述,与新欢登记结婚,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重婚,典型的重婚。第二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现形式可以是“夫妻”两个自己承认的,比如前述案例,非典期间,自认夫妻的,也根据生活表现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比如全小区居民都见过你俩挽着手逛菜市场,还狡辩不是夫妻?)。一不小心玩大了,生育子女的,可以推定为重婚(也有仅犯下一次美丽的错误就产生爱情结晶的,笔者信了,原配会信吗?公安机关也不信啊)。
2、案件审理程序既有公诉也有自诉。
从笔者获取的真实案例来看,有自诉(离婚罪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重婚罪就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的占比几乎持平,但最终被判决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多为公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大多数是因为自诉人对重婚罪的认定并不清楚,特别是无法准确分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区别,并且缺乏关键证据。
3、案件来源多样化。
从案件来源来分析,有原配告配偶和第三者的,有原配只告配偶的,有天真无邪的原配本想只告第三者,谁料把配偶也搭上的(只要第三者构成重婚罪,配偶一定构成重婚罪),有第三者被骗报案的,有被同一个女人(男人)伤害过的新欢和旧爱联合起来要求惩治“蛇蝎女人”的,团结就是力量,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热恋中的你永远不知道分手后的他(她)会有多恨你。当然也有“朝阳群众”检举揭发的(其中有一起案例是非典期间社区排查常住人口,顺带揪出一对苦命“鸳鸯”的),等等。
4、定案证据典型化。
由于婚姻信息系统并没有实现全国统一,不少人钻了这一空子,但两个不同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往往成为重婚罪的“铁证”。也有不少重婚罪案件,重婚者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子女的生物样本检验结果(或者出生证明、子女入学登记、亲子合影等)成为关键证据(这是一出生就坑爹的节奏啊,但同样爹不是也把孩子坑了吗?),都生孩子了还说是玩玩?逗谁呢?(当然现实生活中,笔者也碰到本想玩玩,但一不小心玩出孩子的,出现这种情况,当断不断必受其乱,两份感情二选一,对家庭负责,对原配负责,对孩子负责,对未婚第三者负责,才是正道)。也有第三者为了揭发重婚者不惜牺牲自己的(第三者都证明明知重婚了,还有啥好辩解的?)。
5、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独犯罪。
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包含两种:第一种,有配偶而重婚;第二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就是第三者)。也就是说,重婚一方一定构成重婚罪,而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他人有配偶。在部分案例中,第三者被提起公诉,但却未被判处犯罪,也许是因为第三者确实不知道他人有配偶(这种情况也不在少数,第三者非但不构成犯罪,而且也是受害者,重婚一方往往还涉嫌诈骗罪),也可能是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者“明知”,在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既无充足证据证明第三者“明知”,且第三者也一口咬定确实不知情时,就很难对其定罪处刑。因此,重婚罪中,既有重婚一方与新欢合谋欺负原配,构成共同犯罪,也有重婚一方两头骗,构成单独犯罪。
6、重婚者有男有女,多中老年,且文化程度不高。
通过对案例分析总结,我们发现重婚犯罪多发生于中老年,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中老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个别年轻的重婚者大多涉嫌婚姻诈骗。重婚者男性较多,也有不少女性,如前所述,法律规定了犯重婚罪的男性数量只能多于或等于女性数量。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会有一定的关联,这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重婚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7、除了受刑事处罚,对重婚者还会有哪些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还会被开除公职,从事普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容易导致妻离子散、人财两空的凄惨结果。
8、重婚罪处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有一定的裁量权(具体裁量也是有规则的)。比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等等,这都是从轻量刑情节,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未成年犯罪、正在哺乳等情形。不坦白、不认罪、累犯等等就属于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各罪名、同案被告都可能因具体情况而量刑不同。
因重婚罪被定罪处罚的并不多见,既有可能是部分同志保密工作做的比较好,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导致。但笔者要说的是,虽然重婚罪不是重罪,但稳定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重婚行为对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爱情诚可贵,亲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抛弃了爱情、亲情,选择重婚,也就离失去自由不远了。好聚好散,且爱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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