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0:43:08来源:法律常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往往会通过发红包、赠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无论哪种形式,一般都会留有相关的转账数据或购买凭证等,恋爱关系一旦终止,一方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另一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但因为赠送目的目的不同,其赠送行为到底属于无偿赠与,还是属于附有条件可以要求返还的赠与行为,往往很难界定。
以红包转账为例,在特定的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等纪念性特殊日子)向对方转账,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接收金钱一方无需返还;如果非特殊日子向对方转账且金额不大,但未注明金钱的用途,可能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借款、赠与等;如红包或转账的数额较大,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接收金钱的一方需要返还相关财物。
但如果一方在赠与时,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等相关内容,男女双方分手后,接受金钱的一方还需要返还财物吗?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结识
2018年8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18年9月吴赠送田240万元
2019年9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日,吴强向田园出具赠与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于田园(身份证123456XXXXX)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田园240万人民币在田园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田园账上,或者按田园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后吴强于2018年9月期间分三次向田园转账240万元,用于其购买位于厦门的某小区房屋的首付。
2019年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吴强要求田园返还财产并撤销赠与协议。双方协商无果后,吴强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财产。
【典型意义】
不是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行为,都是无条件赠与。其法律性质应从双方的结识过程、日常行为及从是否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来看,不能仅凭一纸协议或一个行为就将所有的赠与行为定性为无条件赠与。
【法院裁判】
本案经两审终审,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公平原则,最终判决判决被告田园(女方)返还原告吴强120万元。
【专家评析】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吴强在恋爱期间向田园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吴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返还财产的条件,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吴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2、二审法院认为如仅凭一纸协议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如果越来越多恋爱中的当事人发现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获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人人效仿,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吴强向田园赠与的钱财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轻易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之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吴强与田园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田园继续占有240万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民法典》婚姻编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案情,法院判决被告田园退还原告吴强赠与款项120万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具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律所一直秉承“守护平安家庭,以专业筑就未来”的理念,为当事人维护利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您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