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2:34: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张某国和李某萍二人育有子女五人:长子张某林、次子张某树、女儿张某荣、三子张某忠、四子张某良。张某林与李某虹系夫妻关系,育有张1、张2、张3三个子女。张某忠与夏某红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张鑫。
10号房屋系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张某国与李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的公房,该房屋承租登记人为张某国,承租了10号公房后,张某国一家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1989年左右,其次子原告张某树因单位分配了房屋而搬出了10号公房,同时将户口迁出10号公房。后10号公房于2013年11月被拆迁。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李某萍签署的名为“声明(新承租人)”的复印件,并有原告及全家11人的签字和指纹印记。内容为2013年7月11日后,10号公房的承租人姓名由张某国变更为李某萍;因租赁合同原件丢失,声明10号公房租赁合同作废;因家庭人口多申请分户。
另外,原告还提供“申请书”一份,内容载明10号公房列入该区综合整治腾退搬迁项目建设范围,经家庭成员一致协商同意李某萍作为上述房屋承租人,负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同样有全家11人签字和指纹印记。
原告称,签署上述“声明”“申请书”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且张某忠、张某林早已去世,不可能签字,是其家庭成员冒用自己和已经去世的张某忠、张某林的名字并按手印,属于伪造。同时因承租人变更,损害了自己对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进而影响其取得该房相应的拆迁利益,遂将九人告至法庭,请求主张以上两份合同无效。
九个被告人表示,上述文件中的签名和指印,均是原告亲自签署和按手印,张某林及张某忠的签名及按指印为二人子女代签。
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九位被告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掌握事件细节和案情。经过日以继夜对案件的梳理分析,李律师迅速达成完备代理意见。考虑到当事人较多且年岁较大行动不便,李律师多次往返当事人家中沟通案情、告知进展、以及协助搜集整理证据等。最终成功维护了九位当事人的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树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本案中,原告坚持主张“申请书”及“声明”系属于协议,并主张其无效,变更承租人或分户均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申请书”中有关推举李某萍为新承租人的内容以及“声明”中有关分户申请的内容均属于单方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承租人变更或者分户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的意见。
所以,“申请”“声明”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但“申请书”或“声明”本身不属于合同。故原告主张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