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4:20:11来源:法律常识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变更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民事合同,协议本身不产生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须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方产生“担保条款”的强制执行效力。
【基本案情】(2019)最高法执监77号
1.于某诉宁城某马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某马铸业有限公司同意偿还于某借款。
2.因某马铸业有限公司未偿还于某的借款。2018年7月16日,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查并封润某公司名下位于宁城县必斯营子乡必斯营子村450立方米高炉设备、84平方米烧结设备。
3.2017年12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不能付款,由保证人(润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润普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5500万元,那么该执行款给付的义务主体是被执行人,润普公司不承担原生效文书的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润某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观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须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方产生“担保条款”的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执行事项新达成的变更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意思表示。和解协议本身不产生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和解协议上约定的内容,也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的“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的理解,应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的内容。也就是说,“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不但要在和解协议中予以显示,而且担保人还应向法院出具保证书,这样才可以产生赋予对担保条款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担保人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其本身就是向法院进一步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自愿放弃未经法院审判就赋予强制执行的抗辩权。因此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的协议担保内容,其本身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