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医之前可以找律师吗,江西律师被杀视频

时间:2022-11-19 05:03:10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省检察院立案复查673天后,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三人收到了申诉结果:驳回。

18年前,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接渡镇双桥村15岁少年程学斌被人发现陈尸在国道边的水沟中。一天之后,邻镇童家村的三名少年被警方确定为杀人嫌凶。

自侦查阶段起,童紫光便多次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威逼之下作出。同样改变说法的还有曾称目击杀人过程的两名证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二人当庭翻证,称在接受询问时“挨了打”。

在长达5年的审理过程中,江西高院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后的2007年12月12日,景德镇中院重审改判三人无罪。然而,就在无罪判决作出后的第7天,景德镇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抗诉,并扭转了判决。2009年3月,江西高院终审认定,童紫光、童建华、童德华三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0年和6年。

多年来,三人坚持申诉。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2021年10月29日下午,江西省检察院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公布了结果。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显示,江西省检察院认为,三名申诉人有罪供述与在案其它书证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不符合抗诉条件。

江西省检察院还认为,证人在庭审中翻证所提到遭公安机关逼供的方式,包括“把我爸爸妈妈抓起来坐牢”、“用卷着的报纸打我”,从常理上讲,不足以迫使二人在故意杀人一事上作伪证;两证人出庭改变证言可能受到其它因素干扰,

三人的申诉代理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江西省检驳回18年前3少年杀人案申诉,律师:将向最高检申诉

江西省检察院10月29日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驳回了童建华等人的申诉。受访者提供

三少年被指杀人,凶器上未检验出人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3年11月17日,15岁少年程学斌的尸体被发现在乐平市接渡镇双桥村206国道边的水沟内。在被找到之前,他已失踪超过一周。经法医鉴定,程学斌系受到锐器刺破肺脏、肝脏,造成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天之后,童紫光在乐平市乐港镇童家村的老屋内被警方带走。生于1988年的童紫光时年15岁,就读于乐平市第五中学,是班里的劳动委员。和童紫光一样,时年15岁的童建华和14岁的童德华也在同一时间从家中被分别带走。

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三人被警方关注的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3年11月9日晚间,有人指证三人和死者曾碰过面,且有三名证人称,亲眼目击了三人杀人的过程。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接渡镇和乐港镇(原港口镇)均属乐平市,相距约9.2公里。2003年11月9日当天,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三人相约在乐港镇同另外两个小伙伴汪洪波、汪小妹一起玩耍,碰巧遇上了汪小妹表妹李美林。

他们送李美林回接渡镇,又一起步行到了双桥村边新修的206国道。这时,他们碰到了也在国道上走路的程学斌。

童建华称,当时他们第一次碰面,此前并无任何过节,双方甚至并未交换姓名。

据童德华回忆,因是第一次见面,他们三人并未上前搭话,只有李美林跑去跟程学斌说了话,大意是“再多喊两个人一起戏(玩)”。李美林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程学斌要求她一同去叫人,李美林答应了,被叫来的两人是程学斌的好友程金明和程长城。童紫光称,一行共九人在国道上并未发生冲突,很快就回家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初指证三童杀害程学斌的正是李美林、汪小妹和汪洪波。值得一提的是,三人的首份询问笔录中均未提到目击杀人,在经过办案民警的“思想工作”后改变了说法。

在乐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起初都不认罪,经过办案民警“思想工作”之后开始供述。

乐平警方认定,程学斌跟随李美林等六人往双桥村方向走回家的期间,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因与程学斌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打斗中,童建华手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对程学斌连捅数刀,程学斌倒地后,童德化、童紫光又相继接过尖刀对程学斌刺了几刀,程学斌被刺后死亡。随后,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将程学斌的尸体抛至国道边的引水沟内。

江西省公安厅在当年12月22日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乐平市公安局送检的单刃木柄刀和嫌疑人衣物上均未检验出人血。

证人当庭翻证,景德镇中院曾改判无罪

2004年5月31日,景德镇检察院向景德镇中院提起公诉,当年7月7日,三童案在景德镇中院一审开庭。

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出庭证人汪洪波和汪小妹当庭翻证,称自己根本没看到过童建华等人杀人,当天几人从未与程学斌发生冲突,此前的证言系在办案人员威逼和打骂之下做出的。

汪小妹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女儿是在2003年11月17日被公安带走问话的,当时因为他和妻子都在浙江诸暨打工,没有监护人到场。

汪小妹父亲称,女儿曾告诉他,民警曾威胁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杀人,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来。汪洪波父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儿子在从派出所出来后曾不止一次说起,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证的。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时,唯一没有翻证的证人李美林并没有出庭。

除两名证人翻证外,童建华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9日,景德镇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认定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13年、7年和7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童建华三人不服,当即提出上诉。2005年7月12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景德镇中院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将案件发回时,江西高院还罗列了该案存在作案时间存疑,嫌疑人对刀的特征描述、来源、去向说法不一致,三人有罪供述与证据矛盾,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没有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等五大问题。

2004年9月15日,景德镇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仍有事实未查清,建议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由景德镇检察院向景德镇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29日,此案在景德镇中院重审开庭。庭审过程中,控方补充了证实三人犯罪的新证据:判决书称,有同监室人员证实,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三人曾向他人讲述了参与杀人一事。

最终,2006年3月27日,景德镇中院重审宣判,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决童建华等三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刑期与原一审一致。

三人依旧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7日,江西高院再次裁定,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2007年12月12日,景德镇中院重审,三人被改判无罪。

景德镇中院作出无罪判决仅7日后,景德镇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了抗诉,并扭转了判决。

景德镇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中,除了此前两次起诉时提交的同监舍人员证言和公安机关自证未实施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说明外,还有一条称“现场指认误差,是因三被告人和三证人都为未成年人,对杀人现场指认存在一定误差是很正常”。

受理抗诉后,2009年3月9日,江西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童建华等三人故意杀人罪成立,量刑较之前有所减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和4年6个月。

江西省检立案复查673天后驳回申诉

2009年6月,童紫光刑满释放,走出看守所时,他已经20岁了。被关押期间,童紫光央求父亲送去教材,坚持自学。2012年,童紫光通过高考,考上了南昌的一所大专院校。

2013年1月17日,刑期最长的童建华出狱。和童紫光不同,童建华和童德华出狱后,因没有继续求学,二人曾摆过地摊、在工地上搬过砖,或是进服装工厂流水线做工。

童建华三人坚持申诉。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回函,将三人的申诉请求驳回。三人没有放弃,2019年11月1日,转机来临,江西省检出具回复函称,申诉材料已转至江西省检第九检察部审查办理。当年12月26日,该院正式对此案立案复查。

申诉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透露,在复查过程中,江西省检察院又找到了三名证人。其中,汪小妹已于早年患上精神疾病,如今在医院治疗;汪洪波则坚持称未看到杀人。此前唯一没有出席庭审的李美林则表示,“对以前发生的事不记得了。”

时隔673天后,2021年10月29日下午三点半,江西省检察院向申诉人及他们的代理律师当面公布了复查结果。

江西省检察院认为,该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江西省高院2009年终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证据主要包括3名目击证人的证言、3名申诉人的历次供述及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及尸检报告等书证。

对于证人当庭翻证,江西省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尸体于2003年11月17日被发现,同日公安机关询问了汪小妹、汪洪波和李美林,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案发当晚与证人在一起的三人(即申诉人)的身份信息,死者的尸检报告也是在12月1日才作出,公安机关不具备诱导证人作证的条件。而证人在庭审中翻证所提到遭公安机关逼供的方式,包括“把我爸爸妈妈抓起来坐牢”、“用卷着的报纸打我”,从常理上讲,也不足以迫使二人在故意杀人一事上作伪证。此外,汪小妹和汪洪波出庭改变证言可能受到其它因素干扰,一审开庭前,三申诉人的家属和代理律师曾接触过证人亲属。

对此,汪洪波和汪小妹父亲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三名申诉人的监护人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并未在同一屋子里,仅在做完笔录后一同用了便饭。

针对童紫光等人提出讯问时曾遭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江西省检察院采信了乐平市公安局纪检部门书证,“该部门对本案侦查过程进行调查后,确认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江西省检察院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写道,三名申诉人在案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起因、工具、抛尸处理等主要事实上一致,供述内容自然详细、亲历性强,部分隐蔽细节能够得到在案证据印证,非行为直接事实人难以主动供述,且能与其它证人证言、尸检结论、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江西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江西省高院2009年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这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未提到本次复查过程中检察院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的情况。

童紫光等人的申诉代理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这一结果,他们感到失望,并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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