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6:23: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男子到派出所请民警帮忙查一下自己是不是逃犯。查询后发现自己果真是逃犯。结果直接留在了派出所。那么问题来了,该男子自动去派出所查询自己是否是逃犯,算不算自首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自动投案型的自首认定需要同时满足自动归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定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男子被拘留后,能否如实供述罪行我们不得而知。那么该男子自动到派出所查询自己是不是逃犯的行为,算是自动投案吗?
可能会有很多人说,都自己去了派出所了,还不算自动投案吗?这个还真的需要斟酌一下。
仔细研究自动投案的定义。我认为定义里隐含了一个自己明知犯罪的问题。即自己知道犯罪了,然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才算自动投案。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是知道自己犯罪了吗?他是到派出所查自己是不是逃犯,他不知道自己犯了事。既然不知道自己犯罪了,还算自动投案?
如果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的话,当然是希望认定自首的,安博所庄新廷律师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客观上,该男子直接到公安机关查询自己的涉案情况,就是不担心自己涉案,并不避讳自己涉案,来查询就是已经有了投案自首的具体行为表示。主观上,即便是逃犯,能到派出所,那就是不抗拒抓捕,意识行为上就是来投案的,所以是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的行为。
后续办案机关如何认定,还需继续关注后续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律师认为,该男子正确的查询方法是,“报告,我来投案”,然后派出所会自动查询是否为网逃人员,这样的话认定自首的机会就大了。
引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了解案件情况,未认定自首。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明安华因好吃懒做、乱花钱而与其继父李冬林关系不睦。1999年5月4日,明安华欲去河北打工向李冬林要钱,李未给,明安华十分恼怒。次日凌晨1时许,明安华手持铁棍,翻窗进入李冬林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的卧室,再次向李要钱,遭到李拒绝,即用铁棍向李冬林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欲呼喊,明又用手掐李的颈部,致李昏迷。李冬林伤后经抢救脱险。经鉴定,李冬林的伤情为重伤。
被告人明安华逃至湖北省竹溪县后,将其“打人拿钱”一事告知了其朋友王胜兰,王劝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明安华因不知道李冬林是否死亡,决定先到竹溪县公安局了解情况。1999年7月24日,明安华化名“李阳”,到竹溪县公安局了解李冬林是否死亡,竹溪县公安局根据某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将明安华抓获,经讯问,明安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需要说明的是,明金华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的主观意识与到派出所查询自己是否涉案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