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0:46:17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前几天我们刑辩团队二人,在当事人亲属的陪同下,一行三人去包头参加某非吸案二审开庭。在包头疫情爆发前,完成庭审,匆匆地打飞机逃回南京。行程卡小星追着我们,未来14天行程的受限,有些遗憾,但真正的遗憾却是在包头中院阅卷失败。
律师阅卷权,在2022年的今天,在现实中还没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是在法院,竟然还是中院,真是无奈。把这现实记录下来,作为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目标。
故事真实,绝非杜撰,请听我慢慢道来。
1、大前提,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辩护人的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是这么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面可以解读出一些关键信息:辩护人什么时间可以阅卷,阅卷的形式,阅卷的内容。
律师有阅卷权是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也即是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后,辩护人即可阅卷。阅卷形式不仅包括查阅、阅读,还包括摘抄、复印。
阅卷内容是与案卷相关的材料,这其实是最好理解的。我们这次在包头中院阅卷,却是在阅卷内容上法官却有不同的理解,因而阅卷受阻,成了本文诞生的历史缘故。
除了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辩护权侵害时的保护机制,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法律也预想到现实中可能有的困难,给了律师阅卷一条救济渠道。
有刑诉法的授权与救济条款就能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可落地的司法解释,从细节上、实操上进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该司法解释不但强调了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案卷材料,更强调了法院要提供便利、保证必要的时间,还强调了可以拍照、扫描、电子拷贝等。同时,也说明哪些不得查阅、摘抄、复印,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与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能阅卷。
2、法律很健全,现实很魔幻。
铺垫了这么多法律条文,还是听听我们现实中的遭遇吧。
在我们出发包头前,便与法官助理联系了,明确了我们需要补充阅卷内容:一是一审庭审笔录,二是某位证人的询问笔录。
第一天飞机落地包头,径直打车赶往中院,希望能在法院下班前提交新证据并阅卷,与法官助理电话进行确认。交通作美,一路通畅。
到了法院后,经过一番电话后,终于得以见面。
首次的意外出现了,我们没有提前准备好光盘,自以为可以拍照或U盘拷贝的。大意了,我们没有"闪"。约好第二天再来,带上“闪”。
第二天,我们又来了,带着光盘。
还算顺利,虽然法官助理暂时没找到证人笔录那份卷,但是没关系我们还可以等,明天开庭了也没事,稳住,还有机会。顺利地拿到一审庭审笔录光盘,我们急往酒店赶,要阅卷确定辩护方案是否要调整。
出门不久,在出租车上电话响了,法官助理的号码。法院电话就是那么神奇,打得多了你就记住,甚至于法官姓名你都没记住,但号码你会记住,因为与号码打交道次数多了,你就记住了(鲁迅语)。接到法官助理的电话,我竟然还有莫名的激动,或许是一直以来我主动的多,他主动的少的缘故吧。这次刚见面后就来电,我猜是另一个证人卷宗可能找到了,为了让我们及时阅卷或是为了我们少跑路。
电话接通了,“喂,宋律师,你们到哪儿了?有一些情况,需要把刚才那个光盘带回来下。” “哦,这样啊,好的,马上回来。”
匆忙赶回法院,再过一次安检。到了法官助理办公室,终于说明了:
“是这样的,请示了下法官,这个一审笔录不能拷贝带走,但可以在这里阅。”
“可是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律师是有阅卷权的,包括复印、拍照、拷贝啊。”
“这个,您理解下,我也是执行指示。”
“好吧,我请郭律师与法官再沟通下。”
“嗯,有新指示我就按新指示办理。”
没办法,我只能在法官助理的电脑上开始阅卷。现场电脑阅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现实给予的关照。
3、讲法律,有卷阅。
刑诉法及最高院的适用刑诉法解释不就是阅卷依据吗?是的,确实是的。可能是上面的法律条文是“案卷材料”,没有“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不是案卷材料还需有个司法解释吧。律师认为是,法官有认为是,可能也有认为不是。一千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也是有可能的。
“庭审笔录”是为记录案件审理情况而对庭审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的文字材料。在有限的庭审经历中,基本上法官都会允许进行拍照留存。为何包头中院却不同的处理方式呢?暂时未知。
跟在外面等候的郭律师进行了简单说明,请他与法官本人沟通。我一边阅卷(形式上),一边找律师对庭审笔录阅卷的法律依据。苍天不负有心人,竟然找到了。实在是我学艺不精,法律知识不足,以后要好好学习。
最早提到“庭审笔录”可以由辩护律师查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这里明确提到了可以查阅,不过没提复印,而且还是正卷。案件归档后才形式正卷,诉讼过程怎么办呢?
好在我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7〕5号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法释〔2018〕7号,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这下基本上可以明确了,既然“庭审的录音录像可以给辩护人复制,更何况是作为文字记录的庭审笔录呢?举重以明轻,庭审笔录依法复制、拷贝。
紧急把法条发给了郭律师去与法官沟通,也将法条依据给到法官助理进行查阅。终于助理当面请示法官后,已经拷贝好的光盘,我们可以在第二次合法带走阅卷了。
4、一波三折,阅卷再遇曲折。
如果到此结束,本次阅卷还算成功,虽然费了周折,毕竟还是依靠法律取得阅卷权。但是凡事就怕出现个“但事”,您接着往下看,我努力控制情绪......
第一次阅卷的周折,耽误了将近半天的时间,连夜晚上阅卷,针对性地修改庭审发问提纲及部分辩护策略。第三天的庭审很顺利,见到法官真人,确实威严神武、技艺高超,完全掌控庭审节奏,对案件事实梳理很有一套,令人佩服,这里就不赘述。
一天的庭审结束后,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给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签字核对、确认。这时就跟法官助理提出,需要把这次的庭审笔录拍下照,方便回去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撰写辩护词,再把公诉人当庭提交材料也复印。
问题就这样来了,法官助理说:“ 这个,宋律师,我要请示下法官。”
“这,关于庭审记录可以复印、拷贝,我们昨天都与法官及您都沟通过了,法律依据也提供了。怎么还要再请示呢?”
“要不您在这里等下,等我上去请示下。您也可以给法官打下电话,他同意了,我就给您拍。这样好吗?您在这里稍等。”
“好吧,我们来给法官打电话。”
就这样我开始打电话联系法官,直到法庭变得空荡,直到法院的下班时间。
5、现实就是这样,接受它。
不放弃、不抛弃。
我们是第四天下午的飞机,还有时间,还有机会。
第四天,从上午九点上班开始,一直持续给法官与法官助理电话。直到中午11点半,终于接通了法官电话,了解了情况后,说:“哦,这样啊,按法律规定办理即可。”“好的,多谢您。”感激溢于言表。
再来联系法官助理,虽然知道不能轻易联系上,但要坚持。坚持就有希望。
终于在下午2:30上班后,与法官助理通上了电话,“宋律师,是这样的,我们接到院里通知,因为包头有疫情,我们不能与外地律师接触。请您理解。”
当头一击,恰到好处。
“可我们昨天还一起开庭,也还有今天核酸报告,可否通融?我们即将回南京,为这个卷再来一趟包头对当事人成本来说太高,可否请您考虑下我们情况。感谢!”
“没办法,我们也是执行院里的通知,请您理解。”
还有其他救助途径吗?暂时没有,虽然法条规定还是有的,但对我们来说来不及。
不得不再次给法官打电话,经过无数次的尝试,终于在3点左右接通了。
“确实是这样,您看,我们院今天所有的庭审都暂停了。虽然法律规定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您把辩护词写好也是为了帮法官更好的判案,我们这给您安排专人进行转述庭审笔录,有什么不清楚的、想确认的庭审情况,你直接电话,专人给您朗读。好了,我这里还有个电话,先挂了。”
就这样结束了,就这样被征服了,就这样本次阅卷过程结束了。我们成功登上了回南京的飞机,成功带回一审的庭审笔录,没成功带回二审的庭审笔录。
后记:
回宁后,我们严格按社区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因为包头的疫情更严重了。再后来,我们同行的三人,有两人被强制隔离了,14+7。目前我还在外面,为自由而奔波,写下了这些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