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1:15:18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针对行政机关参与的强制拆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虽然绝大多数案例中强制拆除行为都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但是还有部分案件并不是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而仅仅是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此时能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2010年,某地经济联合社与刘先生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经济联合社将5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刘先生,出租期限为5年。在合同到期前,经济联合社明确告知刘先生不再续租。但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刘先生并未交还土地。2017年3月23日,镇委、镇政府组织工商、维稳、城建、交警等部门对涉案地块上的花场实施强制拆除。刘先生认为该行为违法,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市政府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不按时将土地归还给经联社,经联社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组织民工、租用机械,实施了拆除行为。刘先生主张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明:经联社除支付拆除费用外,还雇佣了拆除人员。但是镇政府的人员也参与到了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非公权力单位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利,只能按照民事争议进行处理。而在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时,有行政机关的参与,可以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针对此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以上是关于针对行政机关参与的强制拆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