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2:24:2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每个家庭中的价值也愈加突显,纠纷也明显增多。笔者作为一名房产律师,接到的案件和咨询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主要集中在:翻建,加建中和邻居发生是否超占邻居地盘的纠纷;共用道路、排水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买卖、互换的纠纷;祖宅遗留的宅基地使用纠纷;分家析产但未登记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村委会是否履行宅基地分配的纠;宅基地被征收后产生的补偿款分配纠纷。
那么遇到这些纠纷该怎么办呢?是不是第一时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有一名网友在平台后方留言诉说了他的遭遇和做法!
该网友陈述,他在农村有一个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他本人名下,他的房屋有两排,其中北侧的房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北侧留有南北四五米空地,有一道石头墙形成院落,但该网友外出打工,整个院落并未有人长期居住。直到2014年,该网友发现邻居李某修建的房屋院墙已经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于是,多次出面要求邻居李某自行拆除院墙,退还多占的面积,但李某坚持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从同村村民刘某处购买的,刘某当时提交的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红线图显示,他现在的院墙在自己的红线范围内。双方互不相让,最后,该网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占用的部分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提交的各自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宅基地登记卡,显示二人的宅基地面积互相有重叠的部分,但这就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于是裁定驳回了该网友的起诉,该网友经过上诉,二审维持一审的裁定。
现在该网友非常疑惑,不明白法院这样裁定的依据在哪里,也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政府解决,只有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以上规定,凡是在宅基地使用上如权属或面积及四至的争议,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就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概会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2、在发生使用权争议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一定要向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提起处理或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第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若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或不予做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或对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未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则可以提起法定职责履行之诉,若对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不过,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但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书,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名义做出!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而一旦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5、在提起土地权属确认申请及确认的过程中,应委托精于土地管理法及房产法律、行政诉讼领域的律师代理,便于全面综合的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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