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8:31:1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未婚有娃的李某贺某将娃托付给了哥哥老李,十几年后小李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于是贺某、老李、小李一起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久后,老李反悔不同意将小李送回亲生父母身边。
贺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老李与小李的收养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14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14条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这是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正常获得生活来源,得以健康成长。但这一禁止不是绝对的,如果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因为这样被收养人就不会陷入无人抚养的境地。在有些情形下,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可能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必要“监督”职责的送养人也可向收养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其中,对于已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贺某共同将儿子小李送给李某的哥哥老李收养。但因老李无经济生活来源,抚养小李有困难,贺某、老李与小李三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约定解除老李与小李的收养关系。小李现年已 14 岁,自愿表示愿意跟随父母李某、贺某一起生活,同意解除与老李的收养关系。贺某诉讼请求老李解除收养关系是合法的,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老李与小李的收养关系。
律师提示
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