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8:33:10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债权转股权,要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债权的价值,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进行评估,但债权评估价值的空间会比较大。金融债权转股权要适用特别的规定。在程序上,债权转股权要履行增资程序,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并签署增资协议。
在法律实务中,对于特定的财产,由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采取“逆向”操作,通过产生债权来入股。
例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先租给公司20年,对公司享有债权,出租人再该债权作价出资到公司,从而持有股权。以商业秘密作价出资的,也可以考虑实施“逆向”操作。先许可公司使用,产生许可使用费债权,然后以债权作价出资。由于租赁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是定期履行合同。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