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1:26:15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三诉李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间系委托服务合同关系。
2019年11月12日,被告李四委托原告张三为其办理郑州市金梭路一一实业有限公司科技中心1号楼、2号楼、一一创业大厦(92316平方米)和莲花街物品局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中花园63942平方米)二者共计156258平方米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19年11月16日该检测报告办理完毕,并交付给指定人员。对于办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事宜,系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故双方间构成了委托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二、双方间的所涉检测报告的面积为156258元。
郑州市金梭路一一实业有限公司科技中心1号楼、2号楼、一一创业大厦(92316平方米)和莲花街物品局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中花园63942平方米)二者共计156258平方米,该面积双方对此无异议。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78129元。
双方间对消防检测面积并无异议,但对单价所对应的金额存有异议,原告主张按每平方米1元,而被告主张按每平方米5角计算,对此被告方还举证有双方间的聊天记录,庭审时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就为78129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
2020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