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1:44:16来源:法律常识
沈某系广东省湛江市xx镇xx村村民。2014年12月到2015年5月,沈某在该村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面积大约一千平方米。
2016年,管委会因为钢铁基地项目而对xx村内的土地进行征用。但是,并未发布相关征地公告。
2018年10月,管委会没有事先通告沈某,更没有经过沈某的同意,就组织大批人员将沈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因为事先没有通知,沈某房屋内的大多数物品遭到毁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某将管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
1. 确认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判决管委会按照1700/平方米的标准,向沈某支付房屋赔偿款170万;
3. 判决管委会赔偿因强拆导致的物品损失4万元。
1. 管委会在2016年开始征地之前,曾委托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在2014年9月和2015年9月对xx村进行测绘固化工作,并以该测绘土作为补偿或者清理费用支付的依据。2014年9月的测绘图中,并没有沈某的房屋;2015年9月的测绘图中,有沈某的房屋,但该房屋占用的地类为果园,依法不属于建设房屋的地类,因此沈某的房屋属于非法建设,依法不能享有赔偿。
2. 同时,该测绘图显示,沈某的房屋为一层,面积为350平,与沈某诉状中提及的一千平方米并不相符。而且2016年管委会在xx村召开征地动员大会,在大会上明确宣布: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在第一次测绘时已正常存在的,按1700/平方米进行补偿;2014年9月—2015年9月之间新建的房屋,村民自行拆除的,按照400元/平方米,支付拆除清理费;2015年9月测绘之后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按照此标准,管委会同意支付沈某清理费,但不同意支付沈某170万房屋赔偿款。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管委会强制拆除沈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2,沈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管委会强制拆除沈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中,管委会没有履行催告义务,就直接强拆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沈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管委会强拆沈某房屋,造成了沈某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因此应该给予赔偿。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由于沈某没有提供建设涉案房屋合法的用地以及规划手续,因此不能按照完全合法的房屋进行赔偿。但管委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管委会赔偿沈某房屋的损失15万元。
同时,还有涉案房屋被强拆导致的物品损失。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时的确存有木条、木板等,因管委会未依法实施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这部分物品未能及时搬出,应当赔偿由此给沈某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该部分财物可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1. 管委会强制拆除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管委会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沈某的经济损失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