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2:07:16来源:法律常识
当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得不到对方自动履行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这是为了实现前述文书所裁决的内容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一步。
当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帮助时,申请人也就是文书中权益的维护方需要首先对强制执行有下面的一切基本认识:
1、可以被执行的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文书。尚在二审中的纠纷,其一审作出的裁判文书,并不生效,所以并不具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但如果是再审案件的,即使该案件尚在审理中,也不影响此前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执行。
2、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具有执行力的文书中有记载的事项,或者是钱款给付、或者行为实施,又或者是加倍支付利息,承担各项费用等。
3、强制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具有执行力的文书中记载的对应的人。比如说被申请人是个人的,那么既使是他的配偶,也不能将其配偶同时作为被申请人。
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那么还要从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5、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作出裁判文书的一审法院提出,既使该纠纷案件经过了二审的终审审理,既使有了一审和二审两份判决文书,也需要向一审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除了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其他机构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一般是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7、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时间是七日,一旦受理那么法院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层级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