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1:22:15来源:法律常识
肖先生想向谢先生订购一千台电脑,肖先生与谢先生当时在北京出差,就一起见面谈妥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拟定了一份书面的买卖合同。
肖先生的公司在武汉,回公司后在合同上签了字,谢先生的公司在天津,谢先生回公司后摁了手印。双方约定,如果合同发生纠纷,那么选择去合同的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现在双方非常纠结,到底哪个地方是该合同的签订地呢?
通常,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双方甚至多方合同签订地并不是同一地点。根据《民法典》第493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谢先生最后在天津在合同上按了手印,那么天津为合同签订地。此外,如果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因此,双方或者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好合同签订地,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异议和纠纷。双方对合同事项和订立地点协商不成的,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案件,把握关键信息,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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