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1:39: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江某来到某公司进行废品的收购,为了能够以更为低廉的价格进行收购,江某在事前自制了一个称重干扰器,并在收购时携带干扰器对称重的地磅进行干扰,在干扰器的运行下,江某所收购的废品重量显示为三十五吨,于是江某按照该重量支付款项后离开。后甲公司复称后发现不妥,报警处理,警方遂将江某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江某为了以更加低廉的价格收购废品,于是使用自制的干扰器对甲公司的地磅进行干扰,使得显示的整车重量低于废品的实际重量,以支付更为低廉的价格。故江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江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使用干扰器干扰过称地磅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