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3:14:09来源:法律常识
张秀峰律师合同诈骗 案例研究(二)2022/10/03
案情概要:白某想获得金融牌照,经多人转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自称能帮白某入股某财产保险公司。双方以各自控制的公司名义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服务费一点二亿元,15日内先行支付六千万元。李某收到六千万元后,一千万元转给了介绍人,剩余五千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及消费。金融牌照的事迟迟没有动静,白某要求李某退钱,李某以白某终止协议造成损失为由,只同意退四千五百万,之后双方补签了借款协议。后来李某支付了一千五百万。二审期间其家属代缴二百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白某非法集资一案中,发现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线索。
一审中检察院综合各种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1.李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能够帮助白某增资入股某财险项目,后以收取前期费用为由骗得白某六千万元。2.李某无办理保险牌照的能力,亦未就《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收到六千万元后,除了将一千万元转给介绍人外,余款用于个人支出,未将任何钱用于委托事项。根据李某收到六千万元后的行为表现,结合其归还能力,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定罪与一审法院一致。惟考虑李某所诈骗的款项来源于白某非法集资中的小部分,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李某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白某在非法集资案中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区别,且其在二审期间有部分退赃的表现,故对李某酌予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张秀峰律师个人观点:合同诈骗与民事领域中的合同纠纷的分界线--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是签订合同过程中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实务中一般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中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针对本案:李某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与某财险公司进行了有效沟通,有帮助白某增资入股的可能性,则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犯罪构成不管是四要件说还是三段论说,都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客观要一致。本案中两审法院定罪是一致的。量刑方面,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一是参考了白某的刑罚二是有积极退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