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21:11来源:法律常识
汽车检修员在站内被一辆刚刚完成检查大型客车撞倒,构成伤残,谁该为他的损失负责,可以要求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吗?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本案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汽车检修员站内被伤,索赔13.8万元
孙明是南通一家汽运公司的检修员,屈宁是某运输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的一天,屈宁驾驶大型客车在启东市汽车站内例检区检测完毕,沿检测沟行驶时与刚完成检车该车辆的检修员孙明发生碰撞,致孙明受伤。孙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680元。
启东市公安局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孙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孙明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他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屈宁、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8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屈宁系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其驾驶车辆致孙明受伤,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明作为现场检测人员,理应观察车辆,避免事故发生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运输公司承担70%责任。
判决:交强险不用赔付,商业险进行赔偿
那么,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进行赔偿呢?
“案涉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汽车站例检区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孙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地点发生在检测台上,不符合在公共道路以为可供社会大众通行的地点比照适用交通事故的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主张适用交强险无相应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交强险适用以“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金玮介绍说,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依法购买交强险,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强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是否符合比照适用交强险的条件”,金玮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他表示,“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地方”的理解,应当按照一般文义解释,确定为在公共道路以外可供社会大众驾驶车辆通行的地点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汽车站的检测台,不符合比照适用的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交强险,因此原告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潘小维 顾建兵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