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46:11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的6月,刘某发现自己刚刚进购的一桶食用油里有一些黑色的渣滓,便和厂家联系,厂家迟迟未采取措施。于是刘某便和一家新闻媒体联系,后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厂家着急,主动和刘某联系,要求送刘某一箱油和300元人民币,私下解决。刘某要求厂家赔偿36000元,并告诉厂家其银行账号,让厂家将钱打入卡内。如果厂家不答应,他就在网上发帖子,让媒体继续曝光,致使该产品滞销。后厂家佯装同意,随后报警。
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什么是敲诈勒索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有时维权和敲诈只隔了一层纸,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合法维权呢?
一是目的是否正当。
在维权索赔案件中,行为人目的是否正当,则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维权依据,主观上是否真诚地维护权利。如果确实因为吃了食用油造成了伤害,有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等等,这些都是正当的维权。
二是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去观察这件事,本案是否逾越社会公众的容忍,即案外第三人的观察,刘某索要36000元的行为并非在正当的维权,而是借此机会对厂家进行敲诈。
本案中,食用油虽然有一些黑色的渣滓,但是没有食用的情况下,并未造成什么后果,刘某以向媒体揭发的手段威胁厂家要求赔偿,其目的是不正当的,索要的钱财与他损害的结果也不相匹配,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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