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3:21:0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
湖南一名五旬男子被就诊医院一名29岁男医生
以检查痔疮之名侵犯!
该名男医生的行为已玷污了“医者”两个字!
震惊!
5旬男子疑被29岁男医生以检查之名性侵
A先生湖南人,今年51岁,因左下腹处胀痛,于7月9日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消化二科就诊,经“肠镜”检查,查明他系结肠息肉引发胀痛,需做微创手术。
因为手术的特殊性,A先生手术前被要求不进食物,并吃下泻药将体内食物排空。
7月11日傍晚17:30分左右,手术结束,医生叮嘱A先生在24小时内不得进食。
当晚23时许,主管男医生曾某某到病室内告诉他,根据前期检查,A先生患有痔疮和丙肝,需找他做进一步检查。稍作休息后,曾医生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关了灯...
当A先生发现自己被猥亵后,当即大声呵斥“在干什么”,曾医生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怀疑自己被性侵后,A先生一方面致电亲属来医院照顾,另一方面保留了证据。
警方介入
涉事医生曾请求不要告诉院方
据了解,当事人曾医生今年29岁,是一名在湖南省人民医院进修的医生,进修期为一年。
事发后,A先生单独找到曾医生质问。曾医生一开始低声回答“不是那样的”;随后进一步压低声音说“大哥,你听我解释……”
在取证录音中,曾医生后来承认自己侵犯了A先生,称为此真诚道歉,希望他不要告诉医院。
第二天,A先生将遭遇告诉科室负责人,医院和科室委派相关负责人组织当事双方调查事发经过。
A先生表示,医院方一直沟通劝阻家属报案,称可以协商和解处理,会给A先生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家属方报案了,或者找了媒体曝光,医院就不管了,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曝光了,天下人都知道这事了,A先生以后也不好面对。
而在协商过程中,曾医生曾提出愿意赔偿A先生10万元,被A先生家属拒绝:“赔偿200万元、2000万元都无法抹去伤害”,“一个51岁的患者,刚做完手术,30多个小时没有进食………..你辜负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做出了闻所未闻,禽兽不如的事……..”
7月19日下午,A先生在家属的劝说下,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随后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
法律上男男性侵会被按照猥亵处理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男男同性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尽管法学界一直有呼声认为应当纳入强奸罪规制的范畴,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目前国内针对男性的性犯罪仍然无法被评价为强奸罪。
“目前的司法实践,同性间的性侵、性骚扰一般会被按照‘猥亵他人’处理,但并非一定构成犯罪,也可能适用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他介绍道,随着国内法学界对于刑法“去性别化”呼声的日益高涨,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从而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修改为了“他人”,也就意味着男男之间的强制性行为虽然不能被评价为强奸罪,但可以被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在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同性间强制猥亵案,有的得到判刑,而有的因为法律的暂时空白而无法进行惩戒。
重庆
小伙遭醉酒男子性侵 警方因法律空白放人
2014年9月12日凌晨,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深夜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人强行带入路边的废弃小屋。一开始以为遭到劫匪,还主动提出可以把身上所有钱物交给对方只求放一条生路。谁知道,此后的遭遇让小刚难以启齿:他遭受了性侵。小刚呼救后路人帮忙报警,警方遂将嫌犯控制。
合川警方事后透露,因为法律上的空白,小刚也没有明显的身体伤害,而当事人小勇当时也是酒后失态。酒醒后,小勇也通过民警向小刚转达歉意。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民警最后只能对小勇批评教育后放行。
有律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
我倾向于以涉嫌侮辱罪来查处。不过要构成此罪,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条件,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扶摇直上,也出现了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骚扰和侵犯...
常州
女老师性侵男学生被判猥亵
女子黄某原系常州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男生王某所在的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依照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因此在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此案例公布后,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呼声不断出现。法律专家们表示,不仅需要社会对男童性权利的正视和关注,更需要弥补刑事法律的空白或对滞后立法进行调整。
来源:看看新闻Knews、澎湃新闻、重庆晚报、检察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