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7:45:0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单位犯罪中隐名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概念释义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议作出,以单位名义实施,同时收益(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犯罪。在单位犯罪中,通常实行双罚制(也存在单罚制,见《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即除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之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那么,在单位犯罪中,隐名股东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就是不显名的股东,是指未在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即实际上却享受投资人收益、行使经营管理权利,但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出资的这么一类主体。
二、在单位犯罪中,隐名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隐名股东不显名,所以很多的行为实施,决策的制定以及权益的享受都无法查明,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实务中,隐名股东往往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司中属于实际控制人的角色。《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及主体,不仅仅是从形式上考察,也会从表象的背后深掘犯罪行为及犯罪主体。因为实际控制人完全控制着公司,故在地位上其就属于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既然为了犯罪目的而设立公司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那么借助于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实际控制人,其在单位犯罪背后组织、策划、决定、授意、批准和指挥者自然也更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就明确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属于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其中“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往往是背后的隐名股东,是实际的持股主体,《刑法》依然会对该部分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单位犯罪,隐名股东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不能这么认为。前述内容已经说得比较清楚,即隐名股东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决定、授意、批准和指挥者作用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背后的逻辑还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即追究实际上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隐名股东未实施组织、策划、决定、授意、批准和指挥等行为,只是为了某些原因而不便于显名的,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名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
(一)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或者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业并实施了犯罪活动的,将会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明确规定,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时,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只要符合前述规定的,都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单位犯罪时的处理情形
1.形成公司意志情形下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决议且被认定为形成了公司意志的,此时隐名股东通常会被认定属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而予以定罪处罚。
那么,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公司意志呢?第一隐名股东实际上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作出了决议。第二犯罪活动以公司名义开展。第三犯罪所获由公司取得。在符合此系列情形下,则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相应的隐名股东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活动,但收益归个人的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分别定罪处罚
在此种情形下,隐名股东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比如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刑初128号案件中,法院并未论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是直接认定实际控制人和单位均构成犯罪。根据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因为单位和该实际控制人针对银行贷款均实施了欺诈行为,且事后单位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实际控制人则存在直接占有部分贷款的行为。
四、隐名股东被认定为犯罪时的辩护
第一隐名股东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充分审查在案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有实际的投资、经营管理(参加决定、组织会议等)以及实际获得收益(间接分红)情形的,则应当根据案情做无罪辩护。
第二如果能够证明隐名股东属于实际控制人且实施了犯罪活动的,则从量刑辩护入手,此时可以从区分主从犯的角度入手,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分主从犯,从而得出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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