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21:49: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优品”APP网络平台,以“发展生态养殖业”、“区块链农业”为噱头,以预售“某某小香鸡”的名义,以“推广分红”为诱饵,大肆发展吸收会员。会员通过平台免费注册,不需要实名认证,用二维码和手机号登记形成上下级关系,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但可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多个账号。注册后可以以70元一只的价格在平台预购鸡,最低需预购一只鸡,也就是缴纳70元的费用才能成为有效会员参与活动;预购50只鸡即投入3500元以上发展会员可以获得佣金。
平台设置以下奖励模式:1、静态奖:会员每次预购成功后,按照每70元一只鸡,每天返利0.55-1元的模式,以最长158天为一个周期,随时可以在平台选择代售。2动态奖:(1)分享佣金:会员投资3500元以上,可以获得下线直接推荐会员投资金额8%的佣金;投资7000元以上获得直推10%的佣金。(2)市级代理:会员团队(不限层级和人数)的业绩累积达49万元,成为市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5%的提成。(3)省级代理:会员团队业绩累积达210万元,成为省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10%的提成。省代与市代之间是级差制,实际获得的团队管理奖根据所推荐人的级别分三种情况:(1)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被推荐人业绩在7000只鸡以下,可获得所推荐人新增业绩10%的团队管理奖。(2)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被推荐人业绩达到7000只鸡以上的,成为市级代理商级别后,省级代理获得10%的团队管理奖,需扣除市级代理获得5%的团队管理奖,即获得5%的团队管理奖。(3)平级奖:只有省级代理才能获得,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推荐人业绩达到30000只鸡以上,成为省级代理商级别后,就可以获得推荐的被推荐人所获得奖励(团队管理奖)的10%作为平级奖励。
被告人谢某某自XX年10月成为“某某优品”平台会员以来,直接或间接发展“某某优品”会员数量,多计酬、多返利。截止XX年11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某某优品”平台注册使用本人及其亲属谢某某1、陈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会员账号15个。其中编号为:10xxxx,姓名:谢某某,昵称:“某某某某!”,手机号为:158XXXX0511,绑定银行卡号:6212XXXX5025,所在层级9层,下线层级10层,会员等级:市级代理商,直接下线会员数17个,全部下线会员数694个。被告人谢某某15个会员账号,累计投入273070元,累计提现308309.25元,扣除提现手续费,实际到账305226.16元,累计获利32156.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购买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推销一定数额的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大肆发展吸收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组织传销活动中系从犯,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32156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某优品”APP网络平台,以“发展生态养殖业”、“区块链农业”为噱头,以预售“某某小香鸡”的名义,以“推广分红”为诱饵,大肆发展吸收会员。会员通过平台免费注册,不需要实名认证,用二维码和手机号登记形成上下级关系,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但可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多个账号。注册后可以以70元一只的价格在平台预购鸡,最低需预购一只鸡,也就是缴纳70元的费用才能成为有效会员参与活动;预购50只鸡即投入3500元以上发展会员可以获得佣金。
平台设置以下奖励模式:1、静态奖:会员每次预购成功后,按照每70元一只鸡,每天返利0.55-1元的模式,以最长158天为一个周期,随时可以在平台选择代售。2动态奖:(1)分享佣金:会员投资3500元以上,可以获得下线直接推荐会员投资金额8%的佣金;投资7000元以上获得直推10%的佣金。(2)市级代理:会员团队(不限层级和人数)的业绩累积达49万元,成为市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5%的提成。(3)省级代理:会员团队业绩累积达210万元,成为省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10%的提成。省代与市代之间是级差制,实际获得的团队管理奖根据所推荐人的级别分三种情况:(1)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被推荐人业绩在7000只鸡以下,可获得所推荐人新增业绩10%的团队管理奖。(2)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被推荐人业绩达到7000只鸡以上的,成为市级代理商级别后,省级代理获得10%的团队管理奖,需扣除市级代理获得5%的团队管理奖,即获得5%的团队管理奖。(3)平级奖:只有省级代理才能获得,省级代理商所推荐的推荐人业绩达到30000只鸡以上,成为省级代理商级别后,就可以获得推荐的被推荐人所获得奖励(团队管理奖)的10%作为平级奖励。
被告人谢某某自XX年10月成为“某某优品”平台会员以来,直接或间接发展“某某优品”会员数量,多计酬、多返利。截止XX年11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某某优品”平台注册使用本人及其亲属谢某某1、陈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会员账号15个。其中编号为:10xxxx,姓名:谢某某,昵称:“某某某某!”,手机号为:158XXXX0511,绑定银行卡号:6212XXXX5025,所在层级9层,下线层级10层,会员等级:市级代理商,直接下线会员数17个,全部下线会员数694个,累计盈利为72825.62元。被告人谢某某15个会员账号,累计投入273070元,累计提现308309.25元,扣除提现手续费,实际到账305226.16元,累计获利32156.16元。
同时查明,XX年7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开江县某某医院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XX年7月27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XXX等人(系该传销组织成员)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XXX等人被宣告缓刑。
XX年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开江县公安局退缴赃款32156元。
另查明,XX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谢某某蓝色华为牌手机、黑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谢某某发展下线会员列表、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XX)川1xxx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购买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大肆发展吸收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该组织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该传销组织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开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谢某某蓝色华为牌手机、黑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因未移送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32156.16元(已交公安机关32156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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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