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找交通损害赔偿律师,急业主之所急体现了物业服务的

时间:2022-11-21 01:58:1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陈广江

10 月 24 日,湖南长沙一小区住户突然发现,业主群中管家发的一个表格中,自己被标上了“刁民”的备注。网传图片显示,在物业制作的表格上,还有业主被标注“群内负面发言多”“各种不满意”“喜欢投诉”等字样。随后,涉事管家称,备注是上任管家填写的,自己不小心发错群了,恳请原谅。小区物业一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是前任管家所为,不是公司行为,已一户户道歉。

若不是涉事管家粗心、“手滑”,将本该发给大管家的“满意度调查表”错发在业主群,一些业主可能永远也不知道,自己不仅被物业当成了“敏感客户”,还被贴上了污名化标签。此事之所以迅速引发热议,不只是因为“刁民”这个词太刺眼、太刺耳,还因为不少网友从中看到了自家小区物业的影子。

在现代社会,“刁民”这个词竟然出现在物业公司的表格里。如此对待客户,服务意识何在?

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对于物业的工作,业主们也有打差评的权利。把业主的“不满意”“投诉”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给部分业主贴上“刁民”等污名化标签,这与物业公司的身份极不相符,与物业服务的工作性质极不相符。

既然业主花钱选聘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应依照约定努力搞好服务,即使出现纠纷,也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更令人费解的是,意外出丑后,物业公司非但没有摆正自身位置,反思服务意识的淡薄,反而极尽“甩锅”之能事。其实,不管备注是前任还是现任管家写的,物业公司都要对此承担责任,因为将业主备注为“刁民”是职务行为,而非员工个人行为。有律师指出,将业主标注为“刁民”,涉嫌侵犯业主的名誉权,也违背了合同约定,业委会可以要求更换物业公司或降低物业费。

无独有偶,今年1月,浙江杭州余杭某小区物业的买菜群里,有人误发了一份名为《小区特殊业主名单》的文件。文件显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了标签化注释,这些标签不仅包括“现业委会”“原业委会”等字样,还含有“刺头”“反对派”等明显具有贬义色彩的词汇,引起业主们的强烈不满和不安。涉事物业公司随即进行道歉、整改。

管理意识太强、服务意识不足,是物业服务行业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近年来剪不断、理还乱的物业纠纷,不难发现很多矛盾都是因为物业公司重管理轻服务、颠倒主次关系造成的。如果物业公司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身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很多纠纷并不难解决,更不会出现将业主标注为“刁民”“刺头”的荒唐现象。(陈广江)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