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补上养老保险找律师,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如何救济合理

时间:2022-11-21 02:18:1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正常的全日制用工关系下,为员工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

虽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普遍。

本文将对劳动者维权困局进行分析,探讨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如何救济?


一、劳动者能否就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问题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单位补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实是一个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基本达成共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当前人民法院处理的社会保险争议仅限于《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赔偿损失之诉,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再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劳动者能否自行补缴社保后,向单位主张赔偿补缴的费用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但在第4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为由,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可以受理。

从而为劳动者挽回损失提供一条救济途径。

在湖南省,劳动者在自行补缴社保后,诉请单位赔偿补缴的费用损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据笔者调查,长沙地区单位未为员工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必须以单位名义补缴社保,员工不能单独自行补缴社保。因此在实践中,单位如果不配合补缴社保费,员工也无计可施。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如何救济?

三、劳动者的行政救济途径

各地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引发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争议,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权益丧失了最直接的司法救济,只能依靠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

1、具体承办机构有哪些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和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法监督的权力。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1条规定,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据此,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有执法权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又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单位也有执法监督的权力。

从立法上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均有权对违法企业进行执法监督,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造成监管权力真空。

就以湖南省为例,此类案件的具体承办机构一般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第15条规定: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对外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权,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2、如何找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依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长人社发[2019]38号)的相关规定:

市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县(市)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由注册登记或许可的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区县(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疑难案件和跨区县(市)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监察对象指定给区县(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长沙市各区举报投诉电话一览: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中心

0731- 84428020

芙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2293155

雨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5122991

天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5899291

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4399066

岳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8999907

望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8076168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4010103

浏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3611975

宁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1-88981211


3、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案件流程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如何救济?


4、追缴社保费是否受劳动监察2年的查处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2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明确表示:

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最高院的观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5、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社会保险类)》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标准: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2)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7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结语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更是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社会此类纠纷频发,但是各地人民法院陆续不再受理此类养老保险费补缴争议,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权益丧失了最直接的司法救济,同时行政部门执法监督过程中又存在职责不明、纵容单位违法行为等问题,造成立法与执法之间存在矛盾,劳动者难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从立法、执法层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法律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文:毛颖琦)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如何救济?

本文由实习律师毛颖琦所作,版权所有,严禁匿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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