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未签订保证合同

时间:2022-10-18 06:41:06来源:法律常识

“我从来没有签过保证合同啊!”

近日,山东省鄄城县的李某恭、李某超获悉法院再审改判两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结果后,向办理该案的鄄城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立珍表达由衷的感谢。

原来,2021年8月15日,李某超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经多番了解后才知晓,自己被牵涉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的审判卷宗显示:鄄城某银行因借款人李某伦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起诉至鄄城县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李某伦偿还借款本金49.7万余元,利息56.3万余元,保证人李某恭、李某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位保证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李某伦提交了两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显示,两位保证人委托李某伦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经鄄城县法院主持调解,鄄城某银行与李某伦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伦于2016年3月29日偿还鄄城某银行2.8万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鄄城某银行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如李某伦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鄄城某银行对剩余所有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二、李某恭、李某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来,因李某伦(已去世)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鄄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李某超的银行存款。

“我什么时候给李某伦提供担保了?我从来没签过保证合同啊!”李某超了解案件经过后,立马不淡定了。他立即找到李某恭,希望从他那里问出点线索,却没想到李某恭对此也是一无所知。

如何卸掉这份从天而降的不能承受之重?李某恭、李某超咨询律师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于是,二人来到鄄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1年9月17日,李某恭、李某超向鄄城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递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及相关书面材料。负责接待二人的张立珍迅速赶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与两位申请人交谈、查看书面材料,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

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迅速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去银行查证、询问当事人、召开听证会……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发现案件焦点在于确定《授权委托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处“李某恭、李某超”签名及签名处押名指印是否是本人所为。在此基础上,根据二人申请,检察官依法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就《授权委托书》《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处保证人“李某恭、李某超”签名是否是本人所写、签名处押名指印是否为本人所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李某恭、李某超”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处“李某恭、李某超”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押名指印不是本人捺印形成。

检察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本案已查明事实,鄄城县法院作出的关于鄄城某银行与李某伦之间的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据此,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于近日作出改判,判决李某恭、李某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虽然办结了,但检察官认为,今年以来已经办理了三件涉及鄄城某银行的民事纠纷案,这些案件都透露出鄄城某银行在信贷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制度漏洞。于是,该院及时向鄄城某银行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鄄城某银行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予以书面回复,对工作人员张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及相应经济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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