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4:03:1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2016年,贵州惠水,杨某在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导致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事后杨某与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并约定前期费用由律师自己垫付,律师费从最后赔偿金里提成,具体约定如下:
(1)赔偿金80万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作律师费;
(2)赔偿额在95万元以内的,律师费为45000元;
(3)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根据合同约定,律师成功帮杨某索赔工伤赔偿180w,律所获得律师费90万。
(1)该案杨某和律所的代理制度为风险代理制度,但根据国家《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赔偿事项,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2)该风险代理案件代理费为90万,收费金额为标的额50%,远远超过《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标的额的30%的规定。
很有趣的是杨某并未对律师费金额表示不满,拿到90万赔偿金就走了,并没表示过异议。反而是杨某的前妻表示很不满。但是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工伤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只属于受害者一方。所以离婚时间与分割赔偿款没有关系,自始至终杨某的妻子就无权分割杨某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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