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9:15:12来源:法律常识
盗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2019)宁01刑终164号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
(一)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哈某某使用盗窃的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灵武市芙蓉园中国电信网点办理了号码为180×的通讯卡。后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18年3月22日在交通银行银川宁东支行激活账号为×的信用卡。2018年3月23日POS机消费15000元,3月24日POS机消费5000元,5月5日分五笔共计还款20000元。2018年5月6日POS机分五笔消费19960元,直至2018年7月12日再未还款,产生违约金99.8元、利息684.33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哈某某使用盗窃的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以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号码为180×的通讯卡,在民生银行骗领账号为×的信用卡。
裁判观点:一审判决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裁判适用法律准确。
一、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主观上具有骗领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无法归还,证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袁兴军律师执业理念: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雕刻成精品。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沉淀二十年公安机关实务经验,擅长从辩护人和执法者两个视角聚焦大要案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