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16:11来源:法律常识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李景律师论抢劫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只要我决定受理一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
2020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主办,刑事和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青年律师和宣传工作委员会承办的2014-2019年度“十佳典型刑事案例”颁奖典礼暨刑辩技能分享会在河源市图书馆隆重举行!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团队主办的“被告人萧峰抢劫罪一案”成功入选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2014-2019年度“十佳典型刑事案例”。
颁奖仪式结束后,李景律师受邀向全市八十多名律师分享办案心得和刑辩技能。李景律师结合自己的阅卷笔录、辩护策略、庭审质证、庭审辩论等内容,分别从实体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等角度分享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并与现场观众进行了互动交流。案例分享层次分明、内容鲜活、发人深思,赢得了领导及律师们掌声。
主要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节选):
一、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萧峰犯抢劫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符合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一宗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害所引发的讨债行为,且由于被害人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萧峰主动驾车跟随羁押同案被告人张三的警车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或者协助事故处理,即便是接到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发出的口头传唤,也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违法犯罪经过,属于投案自首,并非是公安机关《到案经过》中错误记载的“以现行方式被派出所抓获或者拘传到案”,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所列举的“投案自首”的情形。
三、某县公安局派出所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抢劫罪刑事案件,侦查主体不适格。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同案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存在指认的可能性。见证人见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具备客观性和合法性,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本案提交的主要法律文书:
《辩护律师书面质证意见》、《辩护律师一审提交证据清单》、《刑事辩护词》:
我们刑事辩护团队不放过检方证据中的任何一个瑕疵和漏洞,逐一质证、综合质证相结合,并且综合全案证据来评判现有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能否充分证明所有待证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刑事上诉状》: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二审开庭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调取派出所的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传唤办案民警和证人出庭。
《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以退为进,弥合矛盾。减少冲突,降低刑期。
五、最终裁判结果和心路历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次开庭,家属的焦虑、被告人的期盼可想而知,怀着对法律事实的执著追求,我们辩护律师团队不舍昼夜地工作着。我们先后驾车前往距离市区两小时车程的某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十多次,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口头方式同案件承办人沟通近十次。
通过我们辩护律师书面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的证据,二审出庭的检察官坚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积极完成调查取证的责任并提交给了二审法院,使得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最终采纳并发回重审。体制内正义和善良的力量,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坚持不懈的力量源泉,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希望所在!
尽管因为种种原因,本案没能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是最终获得实报实销的终审判决结果,让之前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被告人诚恳悔过,浪子回头金不换!并且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刑事和解和谅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景律师简介: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此前曾经担任近十年的广东某股份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管。
2、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取得了十多宗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处罚等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并为多位当事人挽回了总计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专业尽责、成绩斐然。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书。
学历学位:
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2015广东省律协、团省委第二期“千优百俊”青年律师培训班结业;
2016广东基层干部培训学院首届“刑辩力”刑辩匠人特训营结业;
2017广东省深圳牛律师机构首届“刑辩力传承人”导师训练营结业;
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结业;
2020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结业。
社会职务:
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和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首届立法咨询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一批刑事辩护入库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专家库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组调研员;
华南雄鹰刑事法律团队发起人
星火律师团队河源地区负责人-------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敬业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