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30:12来源:法律常识
一、庭前准备
1、针对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和附带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递交《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相关重要证据。目的:为二审、再审埋下后手。
提醒:一审法院应在庭前作出是否调查取证的决定,否则程序违法,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事实带入二审、再审、提审。法律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2、针对案件作尽可能充足的准备,包括诉讼策略、对方行政行为的证据漏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写好《原告提交证据说明》、《原告庭审质证意见》、写好《原告辩论意见》、写好《原告庭审意见》(最后陈述)、写好提问提纲、最不利庭审情况的应对方案、相关法律条文的熟悉、庭审前演练……
3、看看原告收到被告证据和答辩状的时间,与立案时间是否大大超过法定时间(立案后5日内给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将证据和答辩状寄交法院,法院收到后5日内寄交原告,加上邮寄时间3天,一共28天)。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如果被告存在逾期嫌疑,可当庭质疑被告!如果被告不愿提供上述时间节点证据(邮寄单回执),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愿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其行政行为无效!被告逾期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属于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部分。
4、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行政诉讼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一方是被告,故一定要注意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及项下证据是否加盖被告公章和骑缝章?关键证据是否原件?被告是否故意隐瞒重要证据?被告是否无中生有证据或依据?
(1)如果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及项下证据没有加盖被告公章和骑缝章,则视为无效证据,等同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撤销)、第七十五条(无效)。
(2)如果关键证据不是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如果被告故意隐瞒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向法官进行主张。
(4)如果被告无中生有证据或依据,则要求被告当庭提交,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被告当庭提交不出来,则该证据或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如果案件是经复议的案件,一定要好好利用2017年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多数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则程序违法,被告主张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简易理解:无证行医、无证驾驶违法,无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做不了律师、法官、检察官,同理,被告复议人员无证,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有)无效。
6、如果案件是经复议的案件,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8、出庭应诉的文件资料:
(1)携带原告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3)被告提交证据;
(4)《原告提交的证据说明》、《原告庭审质证意见》(庭后递交)、《原告辩论意见》、《原告庭审意见》(最后陈述读,庭后递交);
(5)质证阶段质问被告的问话提纲;
(6)笔记本、笔;
(7)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
5、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
二、庭审
(一)庭审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
1、多数情况下,被告的负责人不会出庭应诉,被告请的律师不是其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一定要请被告当庭出示代理人(律师)是否被告工作人员的证据(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如果出示不了,视为代理人非被告在职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代理人(律师)无权代理本案审理。如被告代理人强行代理,原告可质疑主审法官有偏袒被告的嫌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告请律师的费用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视为被告请律师不合法。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请律师,没有规定被告可以请律师。对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2、注意看开庭通知书上的法官(尤其是审判长)、陪审员是否都参与出庭,如有人缺席,原告要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法律依据:法释[2002]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3、开庭时,法官问原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审理时,如发现存在不能公正审理的情形,则直接举手回答:申请XXX回避本案审理!将事先准备好的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填写被回避人员的名字。
如暂未发现审判人员存在不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回答:暂不申请回避。
提醒:在辩论结束前,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
……
(二)庭审调查阶段
陈述前,原告先说:“请记录员如实记录,如记录员有意删减或增加对原告不利的文字,原告有权拒绝签字!”
“如法院不依法提供庭审录像,原告不单独认可开庭笔录,即开庭笔录不能作为法院单独认定庭审事实的裁判依据!”
1、质证环节很重要,在庭审前就应该找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证据的漏洞,庭审时予以质疑。
2、注意核验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是否与法院寄交给原告的证据复印件相符(每一页都要仔细核验,看看是否1:1比例)。
3、按照已准备的诉讼策略、质问提纲,最好预设问话陷阱,让被告落入,再后手反击,打他个措手不及。
4、注意记录被告的回答,关联已有证据、相关法律,为在辩论阶段抗辩被告做准备。
5、如被告已与审判人员串通,审判长会利用频频打断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催促原告(代理人)快点说、别说太多等手段,意图打乱原告(代理人)的思路。此时原告一定要冷静,如觉得确实审理行为不公平,随时可以口头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审理!法律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6、切记:预防自己请的律师被被告要挟、甚至买通!
7、要有破解对方预设文字陷阱的意识;
8、其他……
提醒:无论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除了证据,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也很重要!要尽可能取得有效证据,证明一审程序违法,若输,可以作为依据带到二审、再审、申诉。
(三)庭审辩论阶段
1、先大声讲出来:“原告的辩论意见以庭审录像为准。庭审后法官只同意提供开庭笔录,不同意提供庭审录像或两者都不同意提供的,原告对开庭笔录不予认可!请记录在案!”(提醒:庭审结束后,查看笔录是否如实记录这句话,一定要写上!目的:增大违法难度和成本)
2、再把准备好的辩论意见当庭陈述,再根据前述法庭调查、质证环节对方回答或陈述出现的新情况做补充。
3、千万记得: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原告有随时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审理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
4、如原告决定当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审理,法官不允许原告提出回避申请,强行开庭,原告一定要提出抗议:抗议本案审判人员XXX违法审案!抗议本案审判人员XXX司法霸凌!
5、如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出去外面又回来,称院长驳回回避申请,则立即要求其出示院长签名或署名的决定书,大概率对方无法出示,则要求记录员记录:被申请回避的法官XXX提供不出院长签名或署名的决定书,原告(上诉人)有理由质疑其冒充院长擅自越权作出驳回其回避的决定!(提醒:庭审结束后,查看笔录是否如实记录这句话,一定要写上!目的:增大违法难度和成本)
6、如出现以上不公正审理的情况,在开庭笔录最后一页写上:抗议本案审判人员XXX违法审案!抗议本案审判人员XXX司法霸凌!
7、其他……
提醒:主要的法律依据要庭前熟悉,对方的陈述和主张,要及时记录,便于辩论时有的放矢地抗辩。
(四)庭审最后陈述阶段
1、把写好的原告庭审意见重要部分大声念出来。
2、根据庭审情况,有针对性的表达除已准备庭审意见之外的新意见。
3、其他……
三、庭审结束
1、开庭笔录签字这个环节极为重要,每一页都要看清楚,再签字。如笔录与庭审当事人陈述差异较大,甚至无中生有,记录员不愿更正,一定要拒绝签字!
提醒:警惕记录员预设对原告不利的文字陷井!警惕记录员篡改当事人的陈述!
2、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或庭审记录员会催促你快点签,而开庭笔录往往是被买通的审判人员预设了你不易察觉的文字陷阱,一旦你签字,法官不会同意复制庭审录像给你,败诉是你最易得到的结果。
3、建议:在庭审辩论前,大声讲出来:“原告的辩论意见以庭审录像为准。庭审后法官只同意提供开庭笔录,不同意提供庭审录像的,原告对开庭笔录不予认可!”,并在开庭笔录内原告陈述最多、最重要的那一页、尤其是最后一页写上这一句话。目的是增大对方开庭笔录造假的难度。
4、庭审结束后,查看笔录是否如实记录原告说的话,如果没有如实记录,一定要拒绝签字!(目的:增大违法难度和成本)。
5、如没写“请记录员如实记录,如记录员有意删减或增加对原告不利的文字,原告有权拒绝签字!”、“如法院不依法提供庭审录像,原告不单独认可开庭笔录,即开庭笔录不能作为法院单独认定庭审事实的裁判依据!”这两句话,一定要加上,而且每页都加上,记录员不允许加,就拒绝签字!
6、现在有的法院已经用电子签名,更要当心!自己陈述的每个字都要看清楚!
友情提醒:
1、江湖险恶,防人之心不可无。建议按照对方已经串通公检法、甚至威胁或买通你自己请的律师这种最极端、最不利的情况来准备你的诉讼!
2、尽可能用智慧赢得诉讼,除非迫于无奈,尽量不要惹恼法官,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随便以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就可以判你败诉。
3、如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案件审理,尽可能准备好书面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事后补充书面申请书。
4、人民法院五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书,该决定书大概率仅盖院印,没有任何人署名。原告在收到回避决定书3日内,寄交的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上一定要写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回避决定书,必须有院长的署名才构成“经院长同意”的法律事实!否则,视为被申请回避的当事审判人员违法冒充院长越权作出决定,原告不予认可!可以视为当事审判人员擅自伪造法院公文,并以此作为被申请回避的当事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证据!
提醒:基于大概率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私下冒充院长作出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请寄给一审法院院长!驳回回避申请,该审判人员不知道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寄给了院长,则不会作出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申请。如没有在收到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作出复议申请决定书,就是程序违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5、在体型上,行政机关似大象,原告似蚂蚁,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优势明显,原告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胜诉比例极低,败诉是常态,提起诉讼,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力争取就可以了,生命、家庭、孩子、亲友、正常生活更重要。
5、寄交给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定要在快递单写上文书名称(如**案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保留好盖有邮戳的回单!
愿望:
1、不要因为自己的诉讼或维权受到各方阻碍、刁难,就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己外因素,应先反省自己,看看自己是否存在不限于以下行为:不会取证(证据显示时间、地点、人物、参照物、证明内容一目了然)、没有有效证据、有证据不会与自己的主张关联、看不到某些证据的重要性、不会用有效证据阐述自己的主张或还原事实、认为客观事实就是法律事实、不会以有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或还原事实……排除自身原因后再寻外部原因,并逐一排除。
提醒:诉讼只认可证据链闭合证明的法律事实,不认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除非具高度盖然性);维权的内容,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和相关法律支持,法官就当听你讲“故事”。
2、公检法枉法审判的案例虽然不少,但应该不是那些枉法人员的本意,也许其被无形的力量挟持,要理解。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和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定要用脑、用智慧应诉!量力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家庭、个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切忌走极端!看似无路可走,其实是我们一直没有找到走出困境的路!
3、吃了原告,又吃被告,这不是江湖传说,而是实实在在曾发生过,一定要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心理准备。
4、希望本人的建议能对貌似蚂蚁的原告和愿意接受本人观点的人有所帮助。
目的:
推进司法和社会进步,让国家、自家和睦和谐。
推动庭审除涉及机密外所有庭审现场直播完全公开!公众可以随时查看!
推动审案以庭审录像为依据!弱化庭审笔录!不给审判人员庭审笔录造假的空间!
(特别声明:本文不持立场,仅供阅读,转发或因此应诉失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