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26: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微博上一则醉驾相关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丈夫醉驾妻子当场崩溃质问:你知道女儿学习多勤奋吗?11月23日,湖北省襄阳市一男子因醉驾被交警查处,妻子赶来后当场崩溃,对男子质问:‘你知道女儿要强,在大学这么勤奋要考研,她知道怎么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被提起公诉,即使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也会留下案底,对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就业都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已经因为醉驾涉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第3款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如已经因醉驾涉刑,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检察院及法院将会作出不同决定、判决。
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建议书,争取不予定罪判罚。
如果已经被提起公诉,那么律师还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2020)粤17刑终224号一案中,林某甫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1、当事人抽血检测的酒精浓度为84.9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幅度不大;2、事发地为车流量不大的路段及非人流密集区,醉酒驾驶路程较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3、当事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为初犯、偶犯。
法院最终综合考量林某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林某甫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倾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争取适用缓刑。
(2020)粤01刑终1293号一案中,刘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理应从重处罚。1、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当事人醉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较长的路程,且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达到120.5mg/100ml,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法院最终依据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应该坚决杜绝酒后开车行为,切勿挑衅国家法律,如已发生过错行为,应尽早聘请律师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利,争取正当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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