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53:14来源:法律常识
超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进行事故认定时将其视为机动车进行处理,这个法律常识也许你已经知道。
但很多人,甚至法律专业人士可能都没有再往下深究的是,如果超标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的时候是否也将其视为机动车:
1. 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过错承担12.2万赔偿责任
2. 对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多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是:要。
1. 如果电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则不论车方过错如何都要在12.2万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开始按过错比例赔偿;
2. 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车方一般情况下多承担10%赔偿比例,全责100%、主责80%、次责40%、无责1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湛江市交警支队霞山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小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予以采信。虽然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霞山大队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彭聪驾驶的超标电动车责任认定参照机动车管理,这只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将超标电动车视为机动车,但目前我国对于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还处于滞后状态,现行的一系列交通管理规定也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因此,彭聪驾驶的湛江K4883号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应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
……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引发的争议,故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正确。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侵权人彭聪驾驶的肇事超标电动车是否应按机动车处理及顺丰公司是否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陈小漫的损失,不足部分才按责任分担。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陈小漫因彭聪的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小漫构成X(十)级残疾。因此,彭聪应依事故认定向陈小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对彭聪驾驶的肇事超标电动车已按机动车进行了认定和处理,且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亦应按机动车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义务,而本案肇事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作为该车所有人的彭聪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陈小漫承担主要责任,彭聪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彭聪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小漫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彭聪承担40%责任,陈小漫本人自负60%责任。一审判决对肇事超标电动车按非机动车进行处理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