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15:16来源:法律常识
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好事
没想到意外受了伤
面对高额的费用
咱也不想流血又流泪……
好心帮忙却意外烧伤
陈某华与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安置房。
2020年6月11日,陈某华途经彭某、李某的房间时,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亲余某前往查看。因余某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24万元,其中,已医保报销5.45万元。
经鉴定:陈某华因液化气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万元。出院后,陈某华将彭某、李某、余某,以及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主张其共同承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所有损失共计112万元。
一审判决:本案系无因管理,原告可获得赔偿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华出于为被告彭某、李某所居住的房屋排除险情、避免损失发生的目的进入室内关闭液化气罐,符合被管理人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据此,原告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原告因管理事故受损的大小及受益人受益的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彭某、李某共同补偿原告30万元,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获赔之外,还可申报奖励
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往往给行为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后果,而无因管理一般不会造成人身损害,故二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本案中,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起火危险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罐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与一般的无因管理具有明显区别,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无因管理纠纷欠妥,本案案由纠正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彭某、李某作为案涉安置房的直接使用者,为陈某华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案涉安置房为街道办事处所有,陈某华的行为既避免了街道办事处的财产损失,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街道办事处应承担补偿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益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金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故判决彭某、李某共同补偿原告30万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20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华为了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案件审结后,法院向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为陈某华申报见义勇为相关奖励。
同时依法对陈某华予以免交诉讼费用,后续将为陈某华争取司法救助等相关权益保障。
法官: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做出规定。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 湖南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