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12:13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五月,一辆超速行驶(170-173公里/小时)的凯迪拉克车辆,在国道行驶过程中,撞上一辆正在路口调头的路虎车。事故造成路虎车上2人死亡。
这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两次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
第一次认定结果:超速的凯迪拉克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路虎车负次要责任。
凯迪拉克车主不服结果,申请复核后。
第二次认定结果:两车同责。
谈两点:
1、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
2、事故责任的两次不同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凯迪拉克车主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结果。
第一次认定结果:凯迪拉克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路虎车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而第二次认定结果:两车同责。
王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定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汤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显然,第二次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路虎车主的责任认定上,适用的法律条例是不准确的:
——没有禁止掉头的地点可以掉头,但必须不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超速一倍之多的凯迪拉克车主,自身就违反了上述交通安全法有关不得超速驾驶的规定,又何来“正常行驶”一说?
且此路段,显然根据事故认定书中所陈述的,并不是禁止掉头路段。
那么,路虎车辆在正常掉头过程中:“没有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和“没有注意避让不正常行驶的车辆”,此二者又怎可等同而论?
根据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如果按照第一次事故认定结果,那么凯迪拉克车主是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如果按照第二次事故认定结果,那么凯迪拉克车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也就是恰好此事件中,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恰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
承担刑责和不承担刑责,之间。
而第一点中,我也提到第二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就很明显看出是存在问题的。
(3)此外,还有网友提到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比如说醉驾、违规运载危险化学品。
其中对于车辆超速的情节,有两种情况:
而普通轿车的超速行驶,并不在其列。
目前路虎车家属对此已经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查明能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