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9:23: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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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正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导各地将试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争取2022年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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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将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称为辩护人,这一规定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统一,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在侦查活动中行使权利,同时规定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些规定充分显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还可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并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情况,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2.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予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3.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了解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6.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7.代理申诉和控告,对于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律师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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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网友提问:我一个亲戚帮信罪,检察院建议判刑一年,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答: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有的案件,量刑很低,比如危险驾驶,处拘役,最高六个月;危险作业,最高一年;还有很多案件比如轻微的盗窃、职务侵占、帮信罪,检察院建议在一年左右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请律师一般需要两三万,可能减少一个月半个月,必要性不大。
当然,认为自己无罪,就要请律师。
请律师有没有用,我用自己办的三个案件回答
案例一:抢劫罪变无罪
做律师,第一重要的,是法条熟悉。比如盗窃转化抢劫,司法解释要求的前提是被告人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同时要熟悉细节,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尤其是司法鉴定。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盗窃转化抢劫,但是一是凶器无法确认,二是司法鉴定结论不构成轻微伤。我现在都没有想明白,为什么警察会把一个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放到卷宗里。
就凭着这两点,抢劫案件变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很为自己骄傲。
检察官:被告人在超市偷东西被警察发现,警察抓人的时候还用凶器划伤警察胳膊,已经构成抢劫罪,请求法院判刑十年以上。
律师:本案凶器并没有找到,该凶器是刀片、饭勺、塑料管、铁丝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持有凶器。
检察官:被告人划伤警察胳膊,构成抢劫罪。
律师:请求法庭和公诉人看看鉴定报告最后一页。北京市某某公安分局鉴定报告上说:某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法官:检察官,到底怎么回事?
检察官:我们也不知道鉴定人员为啥鉴定警官不是轻微伤。
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转化抢劫,前提是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另外,本案被告人盗窃仅仅56.2元,不构成盗窃罪。
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个月后,法院请示政法委,并且和检察院协调后。
法官: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无罪的刑事案件,本来该判十年以上,后来判无罪。
快过年了,当事人从外地送了一只杀好的整羊过来,觉得自己好牛?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二: 中级法院副院长做无罪判决被构陷十年后判无罪
昨天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我代理的一起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滥用职权案无罪。从2009年到2020年,纪委、检察院、法院查了十一年审了十一年。
十年前,该法官任某基层法院院长期间,该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为一名被诬陷的某公安局长职务犯罪案件平反昭雪,宣布该局长无罪。
局长被宣布无罪后,找到某纪检书记,要求恢复公职,和书记发生争吵。
书记一怒之下,查谁给局长平反昭雪的。查到该法院。
虽然省法院确认局长冤枉,再审审理没有错误;虽然书记穷尽一切手段,都没有找到该院长贪污贿赂行为,但是书记还是想到了一个整死院长的办法。
书记找到一个山东的鉴定机构,对该院长主持盖的办公大楼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意外地得出实际支出比鉴定造价多几百万的结论。
院长因为这个被双规,被调查、侦查,起诉、审判。
院长是根据审计结论付款的,纪委根据鉴定结论说多支付几百万,而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鉴定报告,鉴定师的两次签字竟然不一致,想找鉴定师也找不到,为什么,跑到美国去了。
虽然该院长被宣布无罪,但是一辈子就这么毁了。全省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该院长改判公安局长无罪被查的事,从此,很少有人敢做无罪判决。
案例三:找到一句翻译错误 ,13年改判5年
长春中级法院一个贪污、受贿案件,一审被告人因为贪污、受贿被判13年
德国公司KSM公司(凯世曼)在长春设立了KSM公司,长春凯世曼是外资公司,后来中信公司跑到德国收购了德国凯世曼,长春公司就变成了国有公司。
变成国有公司后,之前的一些德国认为合法的做法,就是被认定为犯罪,其中财务总监因为公司报销了妻子的来往机票、住宿费,报销了总监回家过年的时候各种费用,就把指控贪污,加上以前一些人情往来,被认为受贿,一审判刑13年。
事实没有问题,关键是财务总监刘某的身份,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我们提出极大质疑。
终于,在上千页的卷宗中,我们发现一张由德文翻译成英文,英文又翻译成中文的“聘用书”。
检察院找到的翻译说,中信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可是我们看到的翻译却是德国KSM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如果是中信公司制定的,那刘某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德国公司制定的计划,刘某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后来,找到德语权威翻译,得出的结论是:德国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
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签署的“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系在股权变更完成前与凯世曼香港公司所签,并非与国有公司、企业签订,不能反映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上诉人刘文斐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意思;其次,“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内容仅约定了上诉人刘文斐在收购成功后的任职及待遇问题,并未表明刘文斐在股权变更完成后,是受委派在凯世曼长春从事公务、负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
综上,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检察机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从13年改判到4年。
类似的案例很多,能说了律师不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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