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刑事律师,交警支队长和公安局长

时间:2022-11-23 17:33:3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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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案更多细节披露,案外律师解读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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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案更多细节披露,案外律师解读裁判结果

    这是一桩发生于两年前的的悲剧。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2月,情侣拌嘴后,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其女友孙某某闻讯赶来后,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下河施救,却遭男友拖至深水区溺亡,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

    庭审录像内容显示,李某曾在庭上称,其之所以选择跳河,只是“想吓唬她,让她哄我回家”。

    2020年9月17日,淮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认罪服判,未予上诉。

    本案是否系意外事件?李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量刑是否适当?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争议。

    2021年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独家获取了淮安市中院《刑事判决书》。淮安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某明知自己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不会游泳,亦明知案发河道水位较深,仍不顾孙某某惊恐喊叫,将其从浅水区拉拽至深水区后松手,造成孙某某死亡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男子假装溺水,女友多次呼喊拒不上岸

    淮安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李某(案发时20岁)与孙某某(殁年31岁)于2018年上半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因李某赌博等原因产生矛盾,李某曾答应孙某某不再赌博。

    2019年2月1日晚上至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在淮安一酒吧上班,陪客人饮酒。期间,孙某某发微信,约李某下班后一起到淮安某饭店喝鸡汤。吃饭期间,孙某某从李某手机的聊天信息中得知李某最近又赌博,便生气离开饭店。

    ↑嫌疑人李某(右二)指认将女友孙某某拖曳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 图据紫牛新闻

    4时30分左右,李某结账离开饭店,走到里运河常盈桥附近,产生跳河吓唬孙某某的想法,便告知孙某某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并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孙某某。随后,李某翻过护栏,从浅水区走向深水区。

    孙某某得知李某要跳河后,告知同事陶某;二人先后来到常盈桥附近寻找并呼喊李某。李某听到后,假装溺水。

    孙某某、陶某告诉他,两人不会游泳,多次呼喊他上岸未果。随后,孙某某翻越护栏,走到河内水深至腰臀部时,继续呼喊李某。

    李某听到孙某某说“要死一起死”,便走到孙某某身边,将孙某某拉往深水区。

    孙某某惊恐喊叫,但李某仍继续将孙某某带至深水区松手,造成孙某某溺水。李某爬上桥墩大声呼救,陶某报警。

    6天后的2019年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某的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洲岛被发现。

    ↑判决书披露案件细节

    经鉴定,孙某某符合溺水身亡;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 /100ml,作案时未达到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目击证人:男子将女友拖至深水区后喊“帮我找人,人不见了”

    本案中,李某、孙某某的同事陶某,是现场的目击证人。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陶某的证言。

    陶某说,案发当晚,李某在酒吧陪客人喝酒,喝了不少洋酒,但“出去的时候没有歪扭”;凌晨4时30分许,他接到孙某某的微信视频,称李某要跳河,便赶到常盈桥,这时,孙某某已经站在桥上。

    陶某说,他们从桥上往下看,发现李某在桥下面大柱子北侧靠近深水区。他们喊李某上来,但一直没得到回应,“(李某)只是抓着柱子,身体浮在水面上,两条腿在水面蹬水。”

    陶某还说,随后,孙某某把手机和外套交给了他,翻过栏杆,“她还跌了一跤,站起来往河里走,她一边走一边喊李某上来,李某一直不肯。”

    ↑案发6天之后孙某某尸体浮出水面

    陶某回忆,孙某某走到水漫到腰部时,停住了,继续喊李某上来,“这时李某从柱子那边往孙某某这边走,两个人走到一起后,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内容没听到。”

    “李某突然抓住孙某某胳膊,把她往水里拖,孙某某发出一声尖叫。”陶某说,李某一直把孙某某往水里拉,孙某某就赖着不想往深水区走,一边往后赖,一边大声喊。

    陶某在证词中称,孙某某被往前拖了一米多远,拖到水泥柱子边上时,水漫到了孙某某脖子,然后孙某某被李某拖到了水泥柱背面,陶某就没再看见了,“听到四五声呛水和孙某某喊‘啊啊’的声音。”

    ↑陶某称事发后李某曾大声呼救

    大约一分半钟之后,陶某仍然看不到二人,拿起手机报警。陶某说,后来听到李某在石柱旁边喊“帮我找人,人不见了,快点,帮我找人啊”;数分钟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李某从水里爬到桥墩上坐着。

    法院判决:男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李某的辩护人、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以平在庭审中提出,李某、孙某某是情侣关系,日常生活中没有矛盾,李某没有杀人的动机,且被害人孙某某系自愿下水,李某没有放任被害人溺水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月23日,陈以平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其辩护词。在辩护词中,陈以平律师认为,李某作为一个年龄20岁出头的年轻人,酒后萌生假装跳河的想法,以达到女友带其回家的目的,“由于神智不清,酿成大祸端,很是痛心。”

    陈以平还说,李某被抓获后自动坦白,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他在法庭上的态度也是端正的,并对本人的行为深表后悔,对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解读(部分)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该案承办法官、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说,检察院之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是因为“在主观上,他在拖拽孙某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道水深到达他肩膀的位置,而孙某某比他还矮十几公分,应当说李某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出于这种冲动和任性,将被害人继续拖拽至深水区,应当说是一种典型的置他人的生命不管不顾的这种放任。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王英杰介绍,正是对女友生命安全不管不顾的放任,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非常慎重,开始建议无期徒刑,后来,考虑到李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因素,决定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综合全案来看,李某属于临时起意,又有呼救的行为,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主要也是因为酒后冲动。我们认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立面。于是向法院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王英杰介绍。

    淮安中院则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李某明知自己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不回游泳,亦明知案发河道水位较深,仍不顾孙某某惊恐喊叫,将其从浅水区拉拽至深水区后松手,造成孙某某死亡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2020年9月17日,淮安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后,李某认罪服判,未予上诉。

    案外律师:系“间接故意杀人”,量刑比“直接故意杀人”要轻

    针对此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此案中的关键情节是,李某在拖拽孙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那里的水深到达他肩膀位置,孙某比他矮十几公分,而且也明知孙某不习水性,将孙某硬拖拽到深水区,有溺亡的危险,还是执意实施,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孙某死亡的后果,但是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杀人。

    “这种故意杀人,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非常相似,如果李某没有之前进入过一次深水区的经验,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刘昌松认为。

    律师万淼焱也认为,将该案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恰当。万淼焱说,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一系列先行行为,已经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不能视为意外事件。

    “对李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考量中,主要取决于对李某对自己出于吓唬被害人孙某某的目的而假装溺水,并把孙某某拖入深水区可能引发后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界定。”万淼焱认为。

    ↑经司法鉴定,李某作案时未达到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中,行为人李某明知自己和女友孙某某均不会游泳,也明知里运河的水深达至其肩膀附近,在听到孙某某说‘要死一起死’后,出于寻求主观刺激目的,将孙某某从浅水区拽至深水区,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必然会造成个头比自己矮约10公分的孙某某溺亡的结果发生。”万淼焱认为,因此,李某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应当是有明确认识的。本案被告人李某不顾孙某某的挣扎喊叫,将孙某某深水区才松手,对于造成其溺亡后果,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的。而且经过鉴定,李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万淼焱指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反对、否定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愿,甚至出乎其意料。这类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后,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防止措施,“本案中如果孙某某惊恐喊叫时李某即住手,二人从深水区往浅水区移动时孙某某自己站立不稳溺毙,才可以认定为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对于量刑,万淼焱认为,间接故意杀人量刑本身比直接故意杀人要轻,“且本案中李某有两个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另外李某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是酌定从轻情节。因此算不上量刑畸轻。”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表示,分析该案的裁判文书后,他对于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名裁判的结果予以认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殷清利认为,该两个罪名相同点是行为人均预见至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两者在认识、意志因素上存在截然区别。

    殷清利分析,在认识因素上,两罪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评估不同。如果对结果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不存在错误的认识,即为间接故意杀人;如果存在错误的认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李某本人及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没有任何游泳救助能力,其再行实施将孙某拖拽至深水区,产生死亡结果,显然不存在错误的主观评估。”

    “在意志因素上,两罪虽然均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前者对死亡的态度是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后者却不希望但不反对、听之任之。”殷清利强调,显然,本案中李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听之任之的意志因素认定。

    殷清利还称,本案可视为一起特殊“相约自杀”的案件,实践中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但本案中,孙某某经多次找寻、劝阻李某不能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与李某共同自杀的意愿,在此情况下李某因此产生了负有阻止其死亡或救助的义务,李某反而将其拖拽至深水区,也构成典型的不作为类型的故意杀人罪。”

    针对本案的量刑,殷清利认为,此案系处理男女关系期间产生矛盾而斗气所致,被告人确实也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另外犯罪所实施的手段也并非特殊残忍、恶劣,“法院对此案的量刑与直接故意杀人已经有所区分,所以法院最终量刑应当是适当的。”

    来源:红星新闻

    宝应刑事律师,交警支队长和公安局长

    交警支队支队长因27次收受贿赂为下属职务提拔等获刑十年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志刚,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党委书记、支队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淮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远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志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9)苏08刑初27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尹志刚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裁定认定:

    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后更名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评先评优、辅警招录、特殊机动车牌办理、转户、机动车违章处理、道路交通救援业务指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3.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底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李某丙在职务调整、提拔、分管热点岗位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李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123万元。

    (二)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交警支队一大队治安秩序中队中队长李某甲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家中收受李某丙帮助李某甲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三)2012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任交警支队后勤装备大队副大队长兼淮安市津淮车辆检测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在职务调整、提拔、办理车辆通行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四)2013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甲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

    (五)2013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吴某甲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5.2万元。

    (六)2013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治安卡口大队大队长袁某在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七)2013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邓某在职务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邓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3万元。

    (八)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任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超市购物卡。

    (九)2013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魏某甲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魏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十)2013年3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吴某乙在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吴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16.2万元。

    (十一)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汪某甲在职务调整、提拔、评先评优、信访问题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汪某甲所送人民币21.8万元。

    (十二)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综合股股长郝某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家中收受郝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十三)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牌证股股长胡某甲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胡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

    (十四)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侯某在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侯某所送人民币共计9万元。

    (十五)2014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周某甲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周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4万元。

    (十六)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大队长顾某甲在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顾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3.5万元。

    (十七)2016年春节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教导员马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马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2万元。

    (十八)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尹某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尹某所送人民币2.7万元。

    (十九)2016年3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治安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张某乙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家中收受张某乙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二十)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张某丙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其交警支队的二楼休息室收受张某丙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一)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郭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郭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二十二)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现任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大队长杨某甲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杨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

    (二十三)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教导员许某甲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许某甲所送人民币0.5万元。

    (二十四)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交警支队四大队治安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孙某甲在职务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在红豆美墅小区门口自己的车内收受孙某甲所送人民币1万元。

    (二十五)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璐在招录为交警支队会计(辅警性质)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亲戚王璐转送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六)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处警中队副中队长汪某乙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汪某乙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七)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交警支队四大队原辅警沃某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亲戚沃某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八)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乙所购京N×××××奔驰ML350汽车涉嫌走私套牌的处理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王某乙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

    (二十九)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甲在办理苏H×××××机动车牌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朋友黄某甲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沃某妻子赵某在办理苏H×××××机动车牌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亲戚沃某转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三十一)2017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甲在办理苏H×××××机动车牌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乙帮助亲戚刘某甲转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三十二)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乙在交通违章处理、关照驾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杨某乙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三十三)2010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安市中大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顾某乙在公司运输车辆及苏H×××××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理,苏H×××××、苏H×××××、苏H×××××机动车上牌,苏H×××××、苏H×××××、苏H×××××机动车挪牌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顾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34.6万元。

    (三十四)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互通高速吊装中心公司在城区道路清障救援、二大队房屋改建等业务承接、纳入淮安市公安局110联动单位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三十五)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安中港运输公司在车辆交通违章处理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尹志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7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丙、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吴某甲、袁某、邓某、陈某、魏某甲、吴某乙、汪某甲、郝某、胡某甲、侯某、周某甲、顾某甲、马某、尹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杨某甲、许某甲、孙某甲、汪某乙、沃某、王某乙、黄某甲、赵某、刘某甲、杨某乙、顾某乙、王某丙、刘某乙、杨某丙、刘某丙、彭某、魏某乙、温某、周某乙、朱某甲、吴某丙、许某乙、叶某、朱某乙、董某甲、卢某、王某丁、黄某乙、安某、于某甲、张某丁、孙某乙、吴某丁、张某戊、郑某、于某乙、董某乙、刘某丁、张某己、王某戊、丁某、徐某、李某乙、王某己、张某庚、刘某戊、胡某乙、张某辛、杨某丁、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从中国电信公司调取的机主信息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履历表、任职文件、工作分工文件,淮安市公安局的职务任免通知、交警支队的任职通知、交警支队党委会会议记录;江苏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轮岗交流暂行规定、车管所热点岗位民警交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书、转岗介绍信;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取款记录;涉案公司、驾校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扣押及违章处理材料、介绍信及车辆档案、车牌发放说明、机动车号牌登记表、号牌发放登记情况说明、车辆违章免分的情况说明、中大铁路运输公司车辆违法记录、运输合同;淮安经济开发区互通公司停车费结算资料、关于共同保障淮安市道路畅通合作协议、交警二大队三中队房屋改建情况说明;淮安中港运输公司关于具体上路的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说明、车辆信息和违章处理明细及电煤卸装、运输协议;被告人尹志刚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尹志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受贿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三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尹志刚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7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尹志刚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虽检举他人犯罪、但均未查证属实系事实认定错误,娄伯翱、刘成建、张某甲在上诉人检举后被纪委监委采取了留置措施。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尹志刚有立功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娄伯翱、刘成建以及张某甲是在尹志刚揭发后被淮安市监委采取措施,其中尹志刚举报与张某甲被查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2.尹志刚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对于坦白情节,没有在量刑上明显体现减轻。3.尹志刚在案发后全部退还涉案款项,在一审判决的刑罚中没有予以明显体现。4.尹志刚在一审中承认受贿(李某丙)的人民币123万元来源并未查清。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尹志刚接到淮安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电话通知到单位,随后由淮安市监委工作人员带至德园依法留置,不符合主动投案条件,不构成自首。尹志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尹志刚检举揭发材料,经淮安市监委调查不构成立功,其中尹志刚检举张某甲的线索因行受贿对合关系,不能作为立功的依据,娄伯翱、刘成建的案发并非由尹志刚的举报所致,不能认定尹志刚具有立功情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检察员为核实尹志刚检举揭发问题线索的查证情况,提取了娄伯翱、刘成建、张某甲的发破案经过材料三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及裁定一致。原判决及裁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原判决书中予以列举,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尹志刚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对于上诉人尹志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淮安市监察委员会就尹志刚在接受留置审查期间举报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出具了《关于尹志刚检举线索办理情况的说明》《关于尹志刚检举其他线索办理情况的说明》。此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针对尹志刚所提其举报娄伯翱、刘成建、张某甲的问题线索构成立功的辩解,提取了三份上述被举报人的各自发破案经过材料。根据目前调查核实的尹志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以及提供他人问题线索的查证情况,具体评判如下:一、淮安市监委是根据省纪委交办及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问题线索,对娄伯翱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尹志刚的举报线索对于查办该案不具有实际作用。二、尹志刚对原下属刘成建负有监管职责,其因职务行为获取的他人举报刘成建的问题,在立功线索来源上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而且刘成建被立案审查调查是因其他人员的交代所致,与尹志刚的检举揭发无直接关联。三、淮安市监委在审查尹志刚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甲向尹志刚行贿线索,随后张某甲因涉嫌行贿被立案审查调查;虽然张某甲因尹志刚的“揭发”而被立案审查调查,但在对合犯情况下,尹志刚“揭发”张某甲行贿是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的必然内容,不能同时认定为揭发他人行贿犯罪行为。另,尹志刚在接受二审讯问时,辩解其还检举张某甲贪污、受贿行为,并称该线索来源于其在职的时候掌握的情况,有人向其举报其下属张某甲的情况,其交代交警支队纪委书记调查,没有结果。据此,在立功线索来源上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之规定,不能认定尹志刚具有立功表现。该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上诉人尹志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自首、坦白情节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5月16日,尹志刚在淮安市监察委员会掌握其涉嫌收受顾某乙、陈某等五人贿赂问题线索的情况下,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尹志刚没有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尹志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该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辩护人提出“尹志刚在案发后全部退还涉案款项,在一审判决的刑罚中没有予以明显体现”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一审判决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对于辩护人提出“尹志刚在一审中承认受贿(李某丙)的人民币123万元来源并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尹志刚对共收受李某丙所送人民币123万元并不否认,只是辩解其曾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与李某丙合伙做生意,主要是合伙做驾校的生意,其中人民币120万元是李某丙给的分红钱。尹志刚的上述辩解无证据证实;而证人李某丙也否认尹志刚曾与其合伙投资做生意,明确其送给尹志刚的人民币123万元与分红、投资收益没有关系,尹志刚的有罪供述与证人李某丙的前述证言相互印证。一审判决根据证人李某丙、魏某甲、杨某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尹志刚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定的该笔事实清楚。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尹志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尹志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尹志刚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受贿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原刑事裁定书更正的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凌军

    审判员刘蔼强

    审判员凌霄

    法官助理王天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庆

    来源:刑事备忘录

    编辑:浪子拣拣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广大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诚履职、努力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为表彰先进典型、弘扬奋斗精神,激励动员广大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朱琴等397名同志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授予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等198个集体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这次受到表彰的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是新时代公务员队伍的优秀代表。他们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立足本职、真抓实干,扎实推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书写了人民满意的时代答卷。希望受到表彰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高标准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为人民幸福而奋斗是最大幸福。当前,我国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党中央号召,广大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标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使命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坚持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业绩,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附件:1.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2.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名单

    附件1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397名)

    朱琴(女)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

    乔石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三级警长

    朱郑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一级主办

    孙杨 北京市水务局水务应急中心预案管理科科长

    甄蕾(女) 北京市海淀区委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书记、二级巡视员

    罗胤(女,壮族)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司法所所长

    郭华刚 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科科长

    张海龙 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发展科科长

    褚铭(女)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崔小军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水上执法分队队长

    郭宜鹏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炳云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宁园街派出所社区警务一队二级警长

    丁兰(女) 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顾莉娜(女) 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

    殷秀芳(女) 天津市宝坻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办信科科长

    刘爽(女,回族)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谢文凯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高擎天(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东分中心业务受理科副科长

    储信欢 天津市东丽区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杨光燕(女) 河北省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部主任

    胡军红 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党委书记

    徐志军 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人大副主席

    刘京朋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级警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李欣华 河北省衡水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种业管理科)科长

    孙亚坤 河北省正定县南牛乡党委书记

    许鹏飞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党委书记

    郑长华 河北省唐山市信访局一级主任科员

    马忠文 河北省河间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赵晓亮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卫生健康监察专员

    张秀云(女) 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莉娜(女)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赵秋生 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赵燕(女)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柴清亮 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杨荷花(女) 山西省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马爱玲(女) 山西省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

    申飞飞 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鹅屋派出所所长

    刘晓娟(女) 山西省新康监狱综检科主任、三级高级警长

    崔天方 山西省晋城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和应急指挥科科长

    牛彦岗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常青街道党工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胡全通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抽检科)科长

    梁朝波 山西省晋中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科长

    王爱林(女)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聂向荣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哈拉合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砚(女)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四级调研员

    刘叶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马超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刘安 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北部原始林区分局恩和哈达派出所教导员

    刘艳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法委反邪教协调科科长

    张雪梅(女,满族)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都仑大队大队长

    任明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立东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张彪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赵玥(女) 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前甸派出所教导员

    宋楠楠 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四级调研员,驻康平县二牛所口镇刘家窝堡村第一书记

    李连宽 辽宁省大连市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四级高级警长

    王庆年(满族)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玉峰 辽宁省建昌县司法局牤牛营子司法所所长

    贾俊辉(满族) 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党委书记

    屈欣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

    郎旭山 辽宁省本溪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驻外科二级主任科员

    杨硕硕(女)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四级调研员

    李斌 辽宁省盘山县得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白淑洁(女,满族) 吉林省梅河口市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林静(女)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董伟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党委书记

    宋宣葶(女)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科原科长

    薛辉 吉林省辽源市乡村振兴局规划指导科科长

    郭俊 吉林省委办公厅综合一处处长

    张卓(女) 吉林省柳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永生 吉林省珲春市委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书记,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韩艳秋(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王利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检察室主任,驻龙井市老头沟镇泗水村第一书记

    贾晓亮(满族)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副局长、四级高级警长

    王冬松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信访局二级调研员

    张加泉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国臣 黑龙江省密山市委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张淑霞(女)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铁林人民法庭庭长

    王仲明(满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三级调研员

    齐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处一级主任科员

    赵庆 黑龙江省兰西县颜河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马庆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运行监测协调处副处长

    庄震 黑龙江省海林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梅(女) 黑龙江省鹤岗市妇女联合会发展部部长

    吴宏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

    李甲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生物医药产业处处长

    任伟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夏志松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副所长

    杜彬 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接访处四级主任科员

    唐怀斌 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社会工作科一级主任科员

    王偲昊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科(拆迁管理科)科长

    姜慧萍(女)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颛桥司法所所长

    李相婷(女) 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主任

    施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二级主任科员

    唐大林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马鞍司法所所长

    任小青 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王颖(女) 江苏省常州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恩鹏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

    杜开林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

    杨涌 江苏省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李思雪(女)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

    朱陈 江苏省盐城市纪委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原主任

    金怡(女) 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

    杨君(女)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法规科科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丁春龙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总工会主席

    姜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四级调研员

    高变(女) 江苏省新康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内科党支部书记

    何继业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工务(安监)处一级主任科员

    钱义荣 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农业农村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黄文娟(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小勤(女) 浙江省海盐县农业行政执法队种植业执法分队(海盐县植物检疫站)队长(站长)

    金亦山 浙江省永嘉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原局长

    金正华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二级主任科员

    柯伟力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

    陈优林 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级主任科员

    傅忆文(女)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王耀富 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自然资源所航埠所所长

    黄科威 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二级主任科员

    邓晶(女)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处处长

    金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楼文嵘 浙江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副处长

    薛兆凤 安徽省马鞍山市信访局来信来访二科科长

    魏彬 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洪伟 安徽省五河县小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程卫华 安徽省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岳西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

    甘磊 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党委原委员、原副镇长

    耿青(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杨磊 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

    王效龙 安徽省石台县小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新疆皮山县克里阳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援疆)

    江紫霞(女)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

    陆恒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党组书记、局长(主任)

    樊邵斌 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党委书记

    翁铖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邱卫华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装备处执法船船长

    潘东升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原委员,福州市政府原副市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原一级巡视员

    林慧娟(女)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养老失业科科长

    潘进格(女)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黄伟福 福建省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郑武进 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四级调研员

    曾智敏(女) 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党委书记

    张田华 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金华(女) 福建省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科长

    黄永坚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直属支队副支队长

    吴官文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春涛镇党委书记

    刘莹(女)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鳌溪检察室主任

    王焘 江西省永新县委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委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谢波 江西省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区国库支付中心(预算评审中心)主任

    刘洪梅(女) 江西省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喻宇飞 江西省分宜县委办公室四级调研员(退休)

    吴淦 江西省浮梁县浮梁镇党委书记

    况维章 江西省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科科长

    周贲 江西省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丁淑萍(女) 山东省沂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四级调研员

    陈强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支队长

    林娜(女)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城郊法庭庭长

    亓玢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处二级调研员

    于伟东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香(女) 山东省烟台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

    白拥军(回族)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四级调研员

    付萍(女) 山东省高青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桂发 山东省德州市科协科普部部长

    庄艳(女) 山东省滨州市红十字会赈灾救济部部长

    陈亚鹏 山东省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科科长

    江昊杰(女)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党工委委员、党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大为 山东省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一处四级调研员

    杜金梅(女) 山东省郯城县委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县党性教育工作管理中心原主任

    苏营周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街道党工委书记

    肖振宇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三级警长

    张林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三级调研员

    王瑞霞(女)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

    张顺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王培 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第二特殊警务大队大队长

    张兴来 河南省范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亚丽(女) 河南省许昌市农业农村局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科科长

    李进军 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新华派出所二级警长

    张世光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董王超 河南省罗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路杰冰(女) 河南省商丘市乡村振兴局行业社会扶贫科科长,驻睢阳区路河镇李汉楼村第一书记

    刘粉(女)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奶业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姜明 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

    郑家裕 湖北省秭归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三级调研员

    常武 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国保大队原大队长

    何娅茜(女)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阮利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徐艺(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

    李政(回族)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五中队原副中队长

    陈世清 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科长

    石海龙 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党委书记、三级调研员

    雷红兵(畲族) 湖北省利川市司法局柏杨坝司法所所长

    方向明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党委副书记

    潘萍(女) 湖北省大冶市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包汉珺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政委

    伍奉荣 湖南省审计厅财政审计一处处长

    陶湘闽 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李狮(回族) 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桃花江司法所所长

    邓海燕(女)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袁谷红(女) 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四级调研员

    罗今昔 湖南省平江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鲁开发(土家族) 湖南省永顺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彬(白族) 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党委书记

    邹玖霖(女) 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宏纲(土家族) 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党委书记

    熊英杰 湖南省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科长

    刘利玲(女,瑶族) 湖南省怀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科三级主任科员

    张瑜(女)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王炜炜 共青团深圳市委社区和志愿者部二级主任科员,驻河源市和平县浰源镇帮扶工作队队长

    黄静静(女)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党委书记

    李小燕(女)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陈丽湘(女)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党工委委员

    曹吾林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智辉 广东省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科长

    陈惠英(女) 广东省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部长

    李建昀 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三级警长

    林善豪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司法所所长

    黄登魁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董志坚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党委副书记

    康敏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所长

    钟敏 广东省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

    姚涛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排水管理科科长

    李鼎新 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党委原委员

    于伍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三里店派出所一级警长

    黄重运(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上石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韦胜难(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中心主任

    李俊玲(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会(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焦延雄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勇佳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李利(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安全质量审批科副科长

    利远远(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党委书记

    贾建功(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贞纯(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东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荣泽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翁春雷(女) 海南省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副所长

    陈燕华 海南省三沙市七连屿管委会一级主任科员

    黄莹莹(女,黎族)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响水镇党委书记

    王飞 海南省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国峰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阜龙乡党委书记

    王川兴 海南省澄迈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江南(女) 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谭天平 重庆市城口县鸡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郑弦(女) 重庆市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交通物流与航空产业项目推进部四级调研员

    陈飞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王毅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出租汽车处一级主任科员

    余俊 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武陵山派出所所长

    熊宇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梓潼街道市场监管所所长

    李少荣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处处长

    沈国芹 重庆市忠县乡村振兴局综合科科长

    姚茂瑜(侗族) 重庆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党建工作科科长

    周脉军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禁毒局)支队长(局长)

    韩俊(羌族) 四川省黑水县维古乡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俄德(藏族) 四川省石渠县正科乡党委书记

    张海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刘灿 四川省什邡市人大常委会二级调研员

    雍小凤(女)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郁华冰(女)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红(女) 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科长

    梁燕辉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赵益元 四川省宣汉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魏国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万古镇党委书记

    熊兵 四川省资阳市水务局规划计划科科长

    雷茹(女)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

    杨光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处长

    张健涛 四川省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韦兰(女,布依族)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白马湖派出所教导员

    赵家祥 贵州省贵阳市信访局副局长

    杨松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党委书记

    李雪(女) 贵州省黔西市莲城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

    代强(土家族)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蒙斌(水族) 贵州省荔波县黎明关水族乡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杨再滔(女,苗族)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骆科生(仡佬族)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兴让 贵州省兴义市木贾街道党工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李刚 贵州省委网信办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子权 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四级警长

    玉喃溜(女,傣族)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李春梅(女,白族)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贺丽远(纳西族)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柴继红(女)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和云彬(怒族) 云南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

    李万彬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三级主任科员

    杨绍兴 云南省双柏县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跃 云南省个旧市司法局鸡街司法所所长

    曹建秋(女,纳西族) 云南省丽江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太永红 云南省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教导员、四级高级警长

    胡志远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桑珠(藏族)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哲蚌寺管委会宗教事务处处长

    宋晓婧(女)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吉巴(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仁布县德吉林镇党委副书记

    格桑旦增(门巴族) 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勒门巴民族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次旺多杰(藏族) 西藏自治区申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四级高级警长

    贾春香(女)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武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卢青锋 陕西省渭南市科学技术局农村科技服务科科长

    赵东红 陕西省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

    杨帆 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

    叶朝阳 陕西省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

    胡丽萍(女)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孔庆海(满族) 陕西省咸阳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

    杨杰 陕西省公安厅九处六队队长

    杨琦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党委书记

    张奋战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食品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四级调研员

    徐田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处处长

    刘子龙 陕西省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崔海洋 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三级主任科员

    刘锋军 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

    黄沿钧 甘肃省平凉市信访局网信科科长

    魏彦坤(女) 甘肃省庆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莉玲(女) 甘肃省民勤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豆丽娟(女)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常青华(女)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妇女联合会主席、四级调研员

    魏振乾 甘肃省陇西县菜子镇党委书记、三级调研员

    荆花(女) 甘肃省玉门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张怡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信网络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索拉(女,藏族) 青海省玛多县政协办公室原主任

    鲁斌(蒙古族) 青海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现场勘查科科长

    文春莲(女,土族)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秦海榛 青海省祁连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四级主任科员

    更尕扎西(藏族) 青海省囊谦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景文(土族) 青海省贵德县拉西瓦镇党委书记

    王瑞萍(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王妮(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月牙湖乡党委副书记(挂职)

    刘志聪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金刚(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哈学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安局临河派出所所长

    伍福升(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新民乡党委书记

    塔依尔·米吉提(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机关党委书记、四级高级警长

    努尔马提·加伊尔巴依(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处处长

    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拉(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伊斯拉木阿瓦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四级调研员

    丁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银河路街道四级主任科员

    热孜婉古丽·吐尔逊(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河南路派出所一级警长

    开巴奴·斯提卡达木(女,塔吉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唐培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半截沟镇二级主任科员

    田雨露(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郭翔(锡伯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蔺飞虹(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门克巴依(蒙古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达勒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茜(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宋卫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青松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尹红玉(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红星二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所副所长

    王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四级主任科员

    陈禹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综合处处长

    严曦 中央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局一级调研员

    王长松 中央编办综合局文秘处(督查室)处长

    张瑞(回族)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五处一级调研员

    李琳(女) 驻乌克兰使馆领事侨务处主任

    吕侃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节能和能效处原处长

    徐鹏(女) 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警务技术三级主任

    孙宏伟 北京市公安局特勤局第七支队支队长

    杨仁德 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副所长

    申琳(女)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律师机构人员管理处处长

    张昊龙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处长

    蔡华文 海南海事局所属三沙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王松鹤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防汛办公室主任

    王瑾(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

    张柏 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处处长

    肖文儒 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兼总工程师

    焦云龙 北京市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府右街特勤站站长

    王德朋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大兴安岭支队莫尔道嘎大队七中队政治指导员

    巴特尔(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罗涛 审计署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司副司长

    赵醴丽(女) 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邮轮监管科科长

    陈锡亮 江门海关统计分析处分析研究科科长

    李清华(女) 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霍尔果斯海关党委书记、关长、督办

    连池(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

    宋成刚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中原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高级主办

    达·吉干(蒙古族)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驻尼勒克县科蒙乡库热村第一书记

    山清(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

    崔国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四级高级主办

    苏雅拉图(蒙古族) 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高级主办

    陈丽萍(女)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科长、四级高级主办

    郝淼(女)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刘红丽(女)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党建工作科副科长

    达瓦措姆(女,藏族) 国家税务总局那曲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副组长、四级高级主办

    袁磊 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国际交流处处长

    陈伟 国家统计局独山调查队队长

    申屠江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监督评估司副司长

    王优 国务院参事室文史业务司文史业务一处四级调研员

    王敏瑶(女) 国务院研究室教科文卫研究司处长

    张文韬 中国工程院三局医药卫生学部办公室主任

    赵虎炯 浙江省岱山县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涛(女) 山东银保监局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谷双魁(满族)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资质管理处处长

    韩思远 国防科工局一司一处处长

    孙超 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红其拉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三队副队长

    索朗达杰(藏族) 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山南边境管理支队浪卡子边境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

    何守卫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证件研究室科长

    栾枫(女) 国家铁路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一级主任科员

    贾建卿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一级调研员

    玉素甫·艾力(维吾尔族) 国家邮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局长

    张在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监察执法四处二级调研员

    凡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守途(回族) 全国妇联办公厅督办处副处长

    王婉(女) 中国作协对外联络部(港澳台办公室)欧美处处长

    宫飞(蒙古族)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人才工作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蔡文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灾害管理处处长

    郭将 农工党中央社会服务部经济科技法律处处长

    陈旭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方志处处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史研究室(兵团志办公室)副主任(援疆)

    附件2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名单

    (198个)

    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公共卫生管理处)

    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室

    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太子城国际冰雪小镇管委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河北省阜平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杨家庄派出所

    河北省张北县乡村振兴局

    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党委

    山西省右玉县林业局

    山西省灵丘县红石塄乡党委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农村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伊和高勒苏木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街道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办事处

    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党委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辽宁省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

    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

    吉林省汪清县委组织部

    吉林省长春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

    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前进派出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及农情处)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江苏省委办公厅综合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射阳县行政审批局

    江苏省宝应县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桐乡市世界互联网大会承办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队)

    浙江省委改革办省数字化改革专班

    浙江省舟山市海上疫情防控组

    安徽省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金寨县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阜阳市水利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综合管理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对口协作处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党工委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投诉举报处理指挥中心)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江西省修水县乡村振兴局

    江西省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大厅

    江西省赣州市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工作专班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日照市体育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办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党委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河南省卢氏县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南阳市教育局

    河南省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河南省舞钢市信访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路街道办事处

    河南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

    湖北省谷城县五山镇党委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湖北省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大悟县妇女联合会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

    湖北省荆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湖南省道县公安局陈树湘派出所

    湖南省长沙市委人才工作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司法局东阳渡司法所

    湖南省汝城县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党工委

    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谷都派出所

    广东省新兴县簕竹镇人民政府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

    广东省女子监狱四监区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运政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渠黎镇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石龙镇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党委

    海南省商务厅外商投资管理处

    海南省五指山市水满乡党委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管理办公室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流合作处

    四川省白玉县麻绒乡人民政府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乡村振兴局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办事处

    四川省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统筹处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健康局

    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遵义会议会址派出所

    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长顺县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独龙江中队

    云南省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云南省腾冲市清水乡人民政府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乡人民政府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党委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处)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岗巴镇党委

    陕西省西安市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总站

    陕西省渭南市体育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陕西省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办事处

    甘肃省卓尼县尼巴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科学技术局

    甘肃省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甘肃省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可可西里管理处

    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人民政府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古城台街道办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布伦口乡党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文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口岸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司法所

    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核文处

    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研究一处

    中央台办宣传局(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新闻发布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

    外交部政策规划司《习近平外交思想学习纲要》编写组办公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毕业生就业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保障工作专班供应保障调度小组(工业和信息化部疫苗供应保障组)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处

    首都机场公安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东航站区派出所

    财政部预算司综合处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公路执法处)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长制工作处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情信息处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安全审查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督查室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江西省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

    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建处

    海口海关所属三亚海关免税品监管一科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地区GDP核算处

    国务院港澳办法律司基本法处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气象局

    国家信访局办信司办信二处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十五队

    全国政协办公厅联络局(信访局)委员视察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第二合议庭

    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民主监督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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