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刑事,陌陌聊天提示谨防诈骗

时间:2022-11-23 17:47: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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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陌伴等交友软件聊天人员涉嫌诈骗问题的初步法律分析
  • 汪剑律师发起、主持的刑辩漫谈汇·第一期完满举办
  •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 陌伴等交友软件聊天人员涉嫌诈骗问题的初步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交友软件的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使用交友软件来进行社交。类似的交友软件也颇受年轻人青睐,其可根据用户的个性标签和地理位置为其随机匹配异性,可以发瞬间动态记录生活,在平台上可以看到其他人的动态,给人营造一种“社交圈”的感觉。有些软件,陌伴等就是通过匹配、搜索,可以进行视频聊天,但是视频聊天是需要收取费用,一般平台要收费4元每分钟,我们了解到,类型的情况大概可以概括为:上游公司开发出聊天软件,然后上游公司进行推广与公会(类似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进行合作,公会招募部分聊天员入驻,聊天员与用户进行交流。而这种模式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诈骗,我们认为目前类似案件还在处理中,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抱着怀疑的态度,自然目前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本人了解到之前也有类似到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为诈骗,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跟目前的陌伴等交友软件有不同的涉嫌犯罪有所不同的,在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选取年轻貌美的女性做“主播”当“门面”,再由其他辅助人员通过网络假扮“主播” 用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接触,借交友、谈恋爱的方式进一步交往,诱使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在线,从而诈取被害人的“打赏”金。被害人不明就里,在罪犯一步步的诱骗下付出感情,又为了巩固“恋爱关系”,博得徐某欢心,不断的出资“打赏”。最终被害人不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个人情感方面也受到欺骗,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刑事审判参考第591号王微、方继民诈骗案的裁判理由指出诈骗罪的四个要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处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上述权威案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认定诈骗罪的几个基本要点是:1、非法占有目的;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3、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4、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本案的所谓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在聊天平台充值、消费,该类聊天平台本身就是一个交友软件,并不是说平台承载着婚恋介绍的功能,他们用户之间就是一种聊天交友,消磨时间,即使可能有少数的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虚构的情况,但是不能够就此推定平台以及所有的主播的全部行为都是诈骗,这一点是无法否定的。最高院关于刑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是“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地占有对方财物”,这类社交平台在支付费用之后,可以与用户进行聊天,软件具备使用功能,如果是用户充值之后,该软件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说软件公司就是为了让用户充值不提供任何服务,那么可能这些行为才会涉嫌诈骗罪。

    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目前,陌伴、最美遇见等社交软件涉嫌诈骗的案件近期各地都在打击,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合肥市瑶海区、马鞍市、巢湖市等都在侦办中,也提醒类似平台合法经营,不要有侥幸心理。

    合肥律师刑事,陌陌聊天提示谨防诈骗

    汪剑律师发起、主持的刑辩漫谈汇·第一期完满举办

    2022年8月26日下午,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刑辩漫谈汇·第一期讲座。本期刑辩漫谈汇,我所邀请了刑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储陈城作为主讲人,我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汪剑担任主持人,多名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汪剑律师向在场人员介绍了储陈城博士。储陈城,东南大学法学博士,日本早稻田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兼职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助理(挂职),教授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库专家。在国内权威法学类期刊《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与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50余篇,主持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项省部级委托法律研究项目。

    随后,储陈城博士以《法益理论与刑事辩护》为主题,首先对法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讲解,并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了法益理论如何运用于刑事辩护。储陈城博士结合自身多年的刑辩实践,用丰富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从法益理论在强奸罪中的运用、法益理论在诈骗罪中的运用、法益理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运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

    储陈城博士运用具体的案例详细的阐述了法益保护原则出现的原因、法益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区别及法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他表示,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重要利益,就是法益。法益以人的重要利益为核心,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法益,这既是刑法发动的正当性原则,也是限缩刑法肆意性的保障。刑法要惩处某种行为,必须要明确地阐述清楚该行为具体侵犯了人的何种利益,且这种利益只能通过刑法加以保护。因此,法益需要具体,不能抽象;法益必须重要,不能过小。紧接着,储陈城博士用具体案例和对应法条对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碍司法罪作了具体阐述。整个讲座过程既有真实案例,又有理论深度分析,内容丰富,见解深邃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与谈交流环节,现场氛围热烈。各位律师积极踊跃,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参会律师纷纷表示本次讲座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干货满满,自己也受益匪浅,更感受到了刑辩的魅力,以后会更加重视对刑法理论的掌握,并发挥其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刑法理论实现有效辩护。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充实,业务指导性强,通过储陈城博士对诸多理论的讲解,使我所律师广泛受益,收获颇多。最后,徐成军主任代表我所全体成员对储陈城博士此次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至此,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漫谈汇·第一期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律师:胡瑾

    头衔: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安徽律协刑事专委会理事

    简介: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人称“安徽最有影响力的刑辩律师之一”。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安徽J市某实验中学教师带着学生到派出所报警称,该校有多名同学在学校附近,被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在放学和上学路上言语侮辱。该男子的行为引起了部分家长的恐慌,学校方面也每天都安排老师在学校周边巡逻。办案民警经过调取学校附近的监控录像和调查走访,确定刘某系该行为的实施者。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受滋扰的学生当时已有十多人,而刘某竟是某乡镇小学的一名教师。该案情披露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部分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均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刘某。

    刘某归案后,自称其多年以来每天都有大量饮酒的习惯,并且经常酒后失忆,自己完全不记得是否实施过滋扰和言语侮辱别人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刘某这种让人出乎意料的辩解是主观恶性大,认罪态度不好。公安机关遂以刘某涉嫌“”立案侦查,并将刘某刑事拘留,在当地看守所。办案民警对刘某家属称,刘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且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公安机关将以此案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处理。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其家属就立即决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刘某的妻子考虑到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干扰,决定到省城聘请律师。刘某的哥哥也是一名执业律师,深知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他也赞同刘某妻子的意见。他们经过仔细考虑,咨询多方法律人士,最终决定聘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钟磊律师作刘某的辩护人。

    胡瑾律师和钟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刘某本人及从刘某家属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断刘某因长期酗酒, 可能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依法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以此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变更为的强制措施申请。但当时恰好正值王振华案一审宣判之后,举国舆论皆在关注未成年保护问题之时,办案民警称,如果刘某的存在问题,他们更应该将其先羁押起来,以避免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取保候审申请不被公安机关准许后,辩护律师又立即指导刘某的家属将刘某日常生活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并请家属调取了刘某曾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案资料。在侦查机关将刘某提请批准逮捕时,钟磊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家属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撰写了《关于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应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刘某不批准逮捕。

    刘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继续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钟磊律师又特地选择了在案发的时间段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感受案发时周围的环境状况,再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提交了《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给检察机关,以求有针对性地打消检察官将本案作无罪处理的疑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观点如下:1.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涉嫌的六起寻衅滋事行为中,有四起在时间上有不间断性,案发地点也相距不远,明显是嫌疑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采取同一犯罪方法,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的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事实;2.侦查机关认定的另一起事实,仅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证明,没有嫌疑人供述或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印证,依法不能认定;3.案发当时并没有受害人或者他人报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4.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证据不足;5.虽然经鉴定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因此否认刘某是在醉酒之后,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流氓动机,并且事后对这些行为完全失忆,不是因滋扰他人的行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观恶性显然和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不同。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承办警官通知刘某前往派出所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三十余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无需再执行。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了这些情况,不再将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各方和谐共赢。

    五、办案心得

    第一,由于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多案件需要申请专门鉴定时,律师不敢提鉴定申请,害怕鉴定结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其实,律师的专业权威就是在不确定的结果中体现的。况且,鉴定的申请过程也是揭示案件真相的过程,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办案机关收集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更为方便。因此,不能因为鉴定结果的不确定而放弃鉴定申请。

    第二,律师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精益求精,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不让自己和当事人留下任何遗憾。案件结果律师无法决定和把握,但对办案过程的极致追求是当事人能够感觉到的。敬业精神是专业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每一个刑事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否能够被定罪处罚,一旦司法机关决定对其刑事立案,矛盾一定是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案件的背后也肯定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方能洞察案件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供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这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最能体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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