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8:06:3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安全,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就安全了嘛】,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安全,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就安全了嘛】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就安全了?
理论上还真是这样。
追诉期,指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有效期。超过这个时效,一般就不能再进行追诉了。
当然,不同量刑的罪名,追诉时效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时效为二十年。
那是不是找个深山老林藏几年,就能逃脱刑事责任?
当!然!不!是!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追诉;
2.已立案侦查、受理的案件,逃避侦查和审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3.被害人于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由此可见,想顺利地“混”过追诉期,可没那么容易。
如果遇上了刑事案件,还是建议早做打算,切莫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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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日介绍以案释法211,不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入刑案。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是要追究单位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这些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重视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以案释法211 不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入刑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211,不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入刑案。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是要追究单位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这些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重视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一.案情简介
任某是搞建筑的包工头,去年3月,其接到承建村民陈某楼房的业务,雇佣了李某为建筑工。建房过程中,李某不幸从二楼房顶摔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施工工地未有安全防护网设置、未有安全警示提醒等严重事故隐患。执法机构对负有劳动安全职责义务的任某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任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李某施工建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任某到案后认罪伏罪,同时向家属赔偿31万元后获得谅解等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一年徒刑。
二.案件的警示
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是要追究单位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这些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重视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对劳动安全的设施,相关法规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对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四类设施都有严格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设施不重视,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本案包工头,如果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了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许就不会发生悲剧了。
三.相关法律
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本罪是单位犯罪。
2. 刑法规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但读者也可以看到,本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刑法并未对单位规定判处罚金。因此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不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否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仍然是模糊的。
律师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依据事实与法律为他们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无论于理于法,都是天经地义之事,本不用再说废话,但“你们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说话?”的声音却总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在我的耳边回响。并且,我也注意到,便是有些法律人自己都对这个问题有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比如,有的律师同行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话音软弱无力,好像自己在干一件亏心事似的;有的公诉人或审判人员,也对律师的辩护有所偏见,认为律师的辩护是在“找事”“表演”等。所以,世事如斯,还是需要我们耐着性子,来谈论、交流一下这个话题。
//何为“坏人”?//
首先,既然有人指责我们“为坏人说话”,那我们就需要厘清什么样的人是“坏人”这个概念。
犯罪分子是坏人,相信这是许多人的一致观点。指责与批判律师为坏人说话或辩护的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但什么样的人是犯罪分子呢?从法律上来看,犯罪分子是一个人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这个人才能称之为犯罪分子。
可是,律师在为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法院审理时——提供会见、提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以及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等法律帮助时,这个人并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其只是个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尚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查,这个人极有可能是无罪的。
所以,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生效之前,其并不是犯罪分子。律师为之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就不能说是在为犯罪分子说话,不能说是在为“坏人”说话!
有些懂法律并眼光锐利的人,可能会站出来说: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你说律师不是在为坏人辩护,那有些案件一审有罪判决生效或二审有罪判决出来之后,有的律师还在为犯罪分子申请再审,并为之辩护,这总是在为坏人说话了吧?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击中了“要害”,让我无法辩驳。可是,如果我们再细思一下,国家为何要设置“再审”这样的法律程序?就是因为有些判决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出错,使本该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罪轻的人被判重罪。
事实上,近些年来一直不断地有已被判有罪并在服刑的人员,再审后改判无罪;甚至有些已经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完毕的人员,亦经过再审被洗冤昭雪。也就是说,有些被判有罪的人,因为有相关的事实或法律显示有可能被冤枉,被错判,因而需要律师的帮助,需要律师的辩护。
因此,律师此时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所做的辩护,也不能说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因为此时这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尚无定论,需要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审理。
//世上真有“坏人”?//
由此,我更深层次地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到底有没有“坏人”?我认为是没有的,只有做了坏事的人,而没有一个“坏人”。看了我如下的解析,你就不会认为我是在玩弄概念了。
干了坏事的人,不等于就是“坏人”。举例来说,一个青年人,为了抢救他病危的母亲,因手上缺医疗费,一时性急偷了别人三千元钱,你说这个人是个坏人还是好人呢?
再举例说,一个老实的工人,数十年来在企业兢兢业业地工作,多次评优评先;在家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尽力尽心。可在一个炎热的午后,因为对一个同事不扎实的工作态度提出意见,而引发两人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他打了同事一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成立,你能摸着良心说,这个工人是个“坏人”吗?
以此反推,这个社会上也没有“好人”,因为人每时每刻都在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内心世界与外部环境,坏人也有做好事的时候,好人也有干坏事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能说某人干了什么坏事,或某人干了什么好事,而不能笼统地说某人是“坏人”或“好人”。只有这样细化与准确地评价一个人,才是客观与公正的。
那为何总是有人喜欢给别人贴上“坏人”的标签呢?我认为,这要么是认识上的无知或糊涂,要么是别有用心。认识上的无知,上文已经进行了解析,就不多言了;而别有用心的主观意图还得说道一番。
记得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了一个情节是,赵老爷之流为了将狂人吃掉,就说狂人是“疯子”,这样一来就可以吃得名正言顺、冠冕堂皇了。
现在给别人贴上“坏人”标签的人,我觉得也有类似的卑劣、阴暗与险恶的用心。因为一旦将别人定性为“坏人”了,自己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站在了正义的高地上,就找到了随意对别人进行诽谤、污蔑、打压、报复、损害的口实了。而可以全然不管事实如何、法律依据如何,对别人的处罚、处分是否合理、公正。
//侵犯“坏人”的权利,无数的好人就会陷入危险之中//
说到这里,一些“有思想”“有主见”的人,仍旧会认为这个社会上有很多“坏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就应当受到指责与批判。但我认为,这个论调仍然站不住脚,因为即便是“坏人”,也是人。既然是人,就天然享有做为一个“人”的权利。
且不谈西方文明国家所谓的“天赋人权”的伦理,就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来看,对一切人的权利(当然包括所谓的“坏人”)的保障,已有诸多法律进行了确认。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宣示了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等相关权利受国家保护;被称之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设置了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我国的基本法刑法,也将“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每一个人在遭受刑事制裁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我国的律师法,更是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对律师的根本要求。
考虑到有的人对法律的理解或态度的问题,我再举一个实例,以便说明保障“坏人”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前几天,我出庭为一名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辩护。与这名当事人同案的还有十几个人。她们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她们也当庭表示认罚,辩护律师都是做的罪轻辩护。
休庭时,一个本案的被骗者站起来控诉说,不能对她们从轻处罚,都要判处死刑!这个案子中,有主犯,有从犯;有主观上诈骗故意明显的,也有被蒙蔽参与诈骗行为并且只有十几天的,如果对这些“坏人”判处死刑,您认为合法、合理吗?如果她们之中有你的亲人,你能接受判处死刑的控诉吗?
事实上,“坏人”的权利保障力度,不仅衡量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是国民权利保障的铜墙铁壁。如果“坏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只要一认为某人是“坏人”,就随意将其定罪量刑,不严格以“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定罪,不遵守证据裁判规则,这就将给手握司法权的人提供巨大的滥用职权、随意将人入罪处刑的空间,使得只要有嫌疑的“好人”都可能被定罪量刑。这就将会大大提高所有人成为“坏人”的可能性,使所有人都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中。
犯罪分子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坏人”也罢,都应当受到公正的对待,罚当其罪。依法保障其作为人的一切权利,这是正义、良知与人道的应有之义! 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作者|刘功武
2020/9/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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