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8:0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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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在本人未到场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与密码,将储户卡内1900余万元悉数转走,该客户经理此后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本报2018年3月24日曾报道)。
该案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条款中普遍存在,这项规定是否属于免除银行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昨天(4月16日),围绕该问题的“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律师表示,已向银监会致函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员工凭密码转走储户1900万 银行被起诉
使用银行卡在银行柜台转账或者取现,是否只需要密码就可以完成操作?本报3月24日曾报道,家在浙江青田县的胡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以妻子叶女士的名字办理一张银行卡,开户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该银行工作人员叶国强,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但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
汇款后,在无叶女士任何身份证明和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叶国强仅凭叶女士借记卡和密码在青田支行处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银行卡内1900万余元全部转移,且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叶国强均签写叶女士的名字。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万余元,且在该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叶女士和叶国强不存在代理关系。
叶女士诉求青田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借记卡章程》的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银行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叶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向银监会致函审查“密码”条款
该案发生后,办案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发现,除了农业银行以外,多家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借记卡合同中,均存在“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
“现在的网络环境并不安全,通过网络、摄像头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了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案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说。
为此王殿学写信给银监会,要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回复表示,已经将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专家观点:大额转账仅凭密码交易 银行存在过失
由于叶女士案件具有的普遍性,4月16日下午,以叶女士案件作为讨论案例的“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 民法学专家、参与起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行为”的条款,在一般小额的提款转让、比如ATM机的使用上,不用认定是格式条款,但在数额比较大的银行交易中,仅仅靠银行卡密码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这样的规定也不能够维护消费者、储户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中认定密码交易是本人交易行为,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可以确认银行这种行为是过失行为。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客户经理转走巨款 储户诉银行索赔
浙江叶女士损失1900余万,质疑“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一审请求被驳后上诉;客户经理被判15年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归国,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9次打入1900余万,并口头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2015年该账户仅存30余元。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叶女士起诉银行,认为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17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了叶女士的起诉请求,叶女士提出上诉。3月26日,该案二审将在浙江丽水市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认定使用密码交易视持卡人本人所为。
1900万元“理财”5年 账户余额30余元
家在浙江省青田县的胡先生与妻子叶女士是生意人。十几年前两人便前往西班牙经商,为了方便商务往来,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国籍。
据胡先生说,2010年,他回国时认识了叶国强,了解到叶国强是银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打理投资理财的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于是便将自己与妻子多年的积蓄交给叶国强打理。
由于胡先生已经加入西班牙国籍,2010年4月份,他用妻子叶女士护照复印件开设银行账户,并与叶国强讲好资金汇入该账户,开户后即将银行卡给叶国强,“叶国强当时说钱进进出出的图个方便。”于是,胡先生也告知该卡的密码,但并没有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叶国强。
法律文书确认,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胡先生先后汇入叶女士账户1900多万元,叶国强每次收到汇款或购买理财产品都会向胡先生电话告知,详细汇报账目。
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交给胡先生一张“叶女士贷款资金情况表”,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1928.8029万元”,意思是胡先生汇入的本金1928.8029万,经理财后金额到达2890万元,即三年赚了900多万元。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当时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此后叶国强便不见了踪影。
“他将钱从卡里转出没有通知过我和我太太,我当时口头委托他帮助理财,卡和密码都交给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找不到他以后,我到银行查账户,余额只剩30几元,才知道被叶国强骗了。”胡先生说。
叶国强26次转账记录。
法院以诈骗罪判银行经理有期徒刑15年
到案记录显示,叶国强因无力还款,于2015年8月出逃,2015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归案。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叶国强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胡先生将资金委托其打理。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陈某利息33.6万元。
叶国强在法庭上辩解称,他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胡先生先后9次将1900余万元资金汇入其妻子账户由叶国强理财,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客观上叶国强未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造成资金的亏损,应由胡先生自己承担,叶国强没有挥霍上述财产,正常理财造成亏损,不能推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同时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万余元。关于叶国强辩解其与胡先生是一种委托关系,法院认为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叶国强账户中仅有3万余元,距离胡先生的损失相去甚远。
鉴定意见显示,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系客户经理填写。
焦点1
鉴定书显示取款签名非储户本人所写
2017年5月14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的签字是叶国强所写。胡先生与叶女士认为,叶国强诈骗之所以能得逞,与银行方面违规操作转账有关,因此,叶女士将叶国强当时所任职的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
叶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青田支行答辩称,叶女士与胡先生是夫妻关系,胡先生与叶国强是朋友关系,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2010年,胡先生以叶女士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卡与密码都是胡先生主动告诉叶国强的,法院已经认定叶国强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退赔钱款。
青田支行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叶国强当时接受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点2
法院一审认定转账结果视储户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还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该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张慧敏表示,从叶国强转款的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每次人员都不同,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过转款,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30余名银行专员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并且在答辩中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
此外,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银行出具的《借记卡章程》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应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为叶女士本人交易。
张慧敏认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与《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应属无效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基于此,3月23日,张慧敏律师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银监会及时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删除借记卡章程中该无效格式合同条款。(记者 王巍 图片/受访者供图)
父女对簿公堂多年,矛盾始终未得到解决。青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用自己的“土”办法,通过五次调解,最终成功化解了父女之间多年的矛盾。
如何化解这个亲情之间复杂的矛盾呢?调解员洪建玲调用自己的“土”办法——怀着真诚去调解,切换角色化矛盾。洪建玲分别约当事人留某和其女儿敞开心扉进行彻谈,听他们诉说自己的苦楚,发泄心中不快。掌握了双方矛盾真正的症结点后,洪建玲发现问题的突破口在留某,便一次次约留某“聊家常”,并以转换角色的方式,将自己设于留某、其子女等各个角色中考虑问题。最终,与留某面谈到第五次的时候,消除了他对女儿的积怨。留某还主动提出要见女儿聊心事,并当场撤诉,调解现场还留下了父女俩开心且久违的合影。
自该矛调中心成立以来,坚持“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原则,强化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在中心专门设置调解区域,内有叶雪伟、叶姐、周大妈3个特色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道交调解、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调委会和“银行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涉侨调解中心”2个特色调解组织,配有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6个调解室。并且统筹解决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完善调解员选拔、培训、保障、激励机制,确保调解员队伍稳定、调解工作常态长效。
同时该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流转机制,对所有信访、诉讼的事项,都先予以调解。对于信访事权单位(部门、乡镇),直接导入化解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给予反馈。若化解不成,通过简易仲裁、速裁程序予以解决,或按法律规定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健全联动调解机制,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建立以调解员、律师、法官为主,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员为辅的“3 X”会商研判机制,多方联动共同会商,制定解决方案。
截至11月底,青田县矛调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4878人次,受理反映诉求3799件(其中诉前调解案2504件,劳动仲裁121件,道交调解40件),成功调处2138件(诉前调解14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87%,省矛调系统应用系统受理事项493件,结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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