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律师刑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

时间:2022-11-24 10:18: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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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召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组织听证会
  • 南召法院首例启用人民观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
  • 他的假释考验期该不该重新计算
  • 南召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组织听证会

    12月24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就一名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开听证。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分别派员出席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受邀参加了听证会。

    王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南召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召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因该案主犯崔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南召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听证会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述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事和理由,承办法官任耀辉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示了王某某的病历、诊断证明、刑事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及司法矫正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发表了意见。各听证人员对申请人的病情、社会危害性及监外执行后进行社会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保证了公开公正、井然有序。会后法庭将会择期作出决定。

    近年来,南召法院严格执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案件审查程序,在彰显法律权威的同时兼顾司法温情,旨在以公开审理促进社会监督,以公开审理提升审判技巧,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以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振丽

    南召律师刑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

    南召法院首例启用人民观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

    大河网讯 9月22日,记者从南召县人民法院了解到,7位人民观审团成员首次观审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这是该院人民观审团成立以来观审的第一起案件。

    据法官介绍,被告人褚某在南召县城经营一家小吃店制作并销售包子,今年6月3日上午,经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检,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从褚某经营处提取的包子皮中检测出铝含量为1650毫克/公斤,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铝残留量100毫克/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南召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随机抽取了15名观审团成员,经过认真筛选,最后确定了由律师代表、记者代表、群众代表、人民陪审员代表等7人组成的人民观审团,并向观审团成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使观审团成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

    庭审结束后,人民观审团成员对案件形成了书面意见并提交给了审判长,审判长表示观审团成员的意见将作为该案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

    记者了解到,南召法院推行人民观审团观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生俊东 周勤 谭雅文)

    他的假释考验期该不该重新计算

    河南南召:多方论证后申请人被解除社矫

    刘立新 王天润 靳升宸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天润 靳升宸)近日,河南省南召县的宋某做好了外出计划,这也将是他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首次出行。宋某觉得,自己可以顺利出行还要感谢南召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宋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监狱提请服刑地法院裁定假释。后宋某被服刑地法院裁定假释一个月六天,至2022年8月20日假释期满。假释裁定作出后,法院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因疫情防控影响,邮件在邮寄途中受阻,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宋某的法律文书时,已过了假释考验期6天。

      此前,在被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宋某就及时到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详细报告了有关情况。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以未收到法律文书为由,让宋某回家等候。2022年8月26日,收到法律文书后,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随即通知宋某,并告知其假释考验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在此期间,宋某仍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法律文书迟到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宋某认为,自己的假释考验期已过,在此期间自己没有过错,假释考验期不应该重新计算,遂向南召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宋某的假释考验期究竟该不该重新计算?该院检察官经过研讨论证、查阅资料,通过检答网咨询专家后认为:虽然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对于因意外情况法律文书未能如期送达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在本案中,法律文书迟到的主因是疫情防控,次因是社区矫正机构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接收导致了漏管,如果把决定、执行机关工作失误都算到当事人身上,有失公正。有鉴于此,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如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应视为考验期内合格,无需重新矫正和重复考验。

      为公开透明办理该案,9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就该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通报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的监督意见,建议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宋某解除社区矫正。随后,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据该听证建议对宋某解除了社区矫正,宋某的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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