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刑事律师,「开局谱新篇」“数”说2021年,看怀柔司法工作成绩

时间:2022-11-24 10:19: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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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局谱新篇」“数”说2021年,看怀柔司法工作成绩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法律援助,为祖孙三代军人世家维权 密城刑事律师杨利敏
  • 「开局谱新篇」“数”说2021年,看怀柔司法工作成绩

    普法宣传

    开局谱新篇

    “数”说2021

    2021年,区司法局聚焦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高水平法治怀柔建设,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履职能力,为怀柔开创科学城统领“1 3”融合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让我们用一组组数字

    回顾2021年怀柔区司法局工作成绩

    100%

    区现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镇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16个,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319个,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完成率达100%。先后建立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妇联、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5个。

    90000余分钟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听“12348”热线法律咨询12525人次,服务时长90000余分钟。

    2300余人

    区法律援助中心、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先后以“法援惠民生”妇女维权志愿服务活动、“助力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法援惠民生”助力残疾人维权活动等主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39次,受众达2300余人。2021年6月,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评为“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表现突出单位。

    11953人次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现场咨询4636人次,镇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共接待现场咨询11953人次。

    677万余元

    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17件,其中民事案件243件,刑事案件73件,行政案件1件;办结案件282件,民事案件227件,刑事案件54件,行政案件1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677万余元,其中为113名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157.22万元。

    10面、4人次

    区法援中心共收到群众赠送锦旗10面,“12348”热线平台光荣榜上榜4人次。

    246

    自10月份开始,怀柔区法治文艺基层巡演正式开启,24家文艺演出团队携原创法治文艺作品,奔赴16个镇乡街道专场演出,开展246场文艺演出,为基层群众送上法治文化大餐。

    7月16日,怀柔区在北京市首创以民法典歌曲作为广场舞编舞曲目,开展“舞动民法典 献礼建党百年”庆典广场舞大赛活动。

    3526人次

    区“村居公益律师”在镇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坐班咨询741场次,入村提供法律服务1791场次,解答群众法律问题3526人次。

    220场次

    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活动共计220场次,化解疑难矛盾纠纷43件,代写法律文书58份,审查合同30件,为村居提供法律意见79条。通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提高村(居)干部依法治村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了以法律为核心的基层社区治理文化。

    2901

    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共办理公证2901件,其中公益类公证733件。共提供缩短办证时限服务1660件次、提供延时服务174件,为军人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委托公证入选2021年首都十大最有温度公证案例。

    180

    全年开展“公证服务周末不打烊”“集中办理遗嘱公证服务周”活动3次,落实180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核减申请公证事项材料清单,持续推进有关公证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80

    为加强怀柔科学城法治保障,2021年8月,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选拔80名全市顶尖律师,组建怀柔科学城高端公益法律服务团和法律服务专家组,目前已为怀柔科学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4次法律讲座,1次法治体检,线上直播课24节,近60家企业参加培训。

    11253

    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案件11253件,涉案金额5.4亿元,其中完成司法确认552件。

    415人次

    怀柔区政府复议机构共接待行政复议咨询415人次,接收行政复议申请338件,办结278件。

    219

    审核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次,提出法律意见124条;审核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1件,提出修改意见3条;审核区政府重大协议37件次,提出修改意见219条。

    资料来源:区司法局

    图文编辑:杨蕊

    怀柔刑事律师,「开局谱新篇」“数”说2021年,看怀柔司法工作成绩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

    2008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后简称“两个办法”),为认真落实“两个办法”,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司法局于2009年、2011分别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简称“两个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9月司法部对部颁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对律师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加强对首都律师行业的指导监督,贯彻司法部新颁布的“两个办法”及律师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10月启动“两个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修改,“两个办法实施细则”近日印发,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

    修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中央、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见效的现实需要。

    去年以来,在律师行业服务管理工作方面,为了落实中央的改革意见,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细化了落地的改革措施。修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就要把这些新规定新要求,结合北京的工作实际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首都律师执业营造良好氛围。

    修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司法部修订的两个办法的客观需要,是推动首都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需要。

    三、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哪些基本要求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律师执业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和聘用人员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执业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及表彰奖励制度。

    五、律师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分所有那些要求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目前,北京律师资源分布极其不均,东城、西城、朝阳、海淀4区律师数量占全市律师总数的91%,朝阳区律师数量是延庆区律师数量的1300倍,是密云、怀柔、平谷等区律师数量的260倍。为了促进律师资源合理分布,推动实现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我们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同城开分所”政策,加以积极引导。

    按照该规定,经司法部批准同意,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区域以外设立同城分所,设立区域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外的区。同时,分所还应当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资产,有符合司法部规章规定的派驻律师、名称和住所等条件。

    六、律师申请在京执业需提交文件有哪些变化

    一是关于律师人事档案存放机构范围由原来“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扩大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二是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提交“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这一政策调整,既为首都律师行业的人才引进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也为规范管理提供了必要保障。

    七、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方面有哪些修订内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律师具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投诉处理方面有哪些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区律师协会均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为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体现司法部将律师协会挺在行业管理前面的要求,细则规定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受理、办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两个办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市、区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九、对法院生效判决可作为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两个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十、完善暂停受刑事强制措施律师职务和会员权利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两个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律师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被暂停履行职务,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该律师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转交该所其他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该条规定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侵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律师可能无法正常履职,而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采取的临时审慎监管措施。

    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方面有哪些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将律师的执业情况、年度执业考核情况、奖惩信息等及时计入其执业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法律援助,为祖孙三代军人世家维权 密城刑事律师杨利敏

    近日,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为劳荣枝提供辩护的京城某吴姓教授,多次通过自媒体发文称,在一审中为劳荣枝提供辩护的是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工作待遇极低,法援律师通常不会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案卷,加之他们能力本来也有限,很难做有效辩护”。吴姓教授还将法律援助律师戏称为“占坑式法援”,通俗易懂哈,占着茅坑不拉屎。一时间,各类批评“占坑式法援”、“占坑式辩护”的文章也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法律援助律师几乎被污名化。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等社会弱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实现了“让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其中,律师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2011年5月,我接受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就代理过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为尹某花祖孙四人,据尹某花介绍,其公公是革命烈士,其丈夫刘某国曾在珍宝岛抗击苏联侵略,其儿子刘某飞也曾在部队当了八年兵。

    刘某飞生前受雇于北京某物流公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刘某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花祖孙四人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刘某飞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刘某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判令雇主某物流公司赔偿尹某花等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元万元。

    北京某物流公司以刘某飞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以尹某花祖孙四人为被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等28万余元。

    接受法律援助的指派后,我详细地研究案情,如果简单地将本案作为一起交通事故的话,刘某飞在交通事故中要负全部责任,对尹某花祖孙四人是极为不利的,案件极可能会败诉。

    我就另辟蹊径,给对方来一个釜底抽薪,把焦点放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雇主能否就自身的财产损失向雇员行使追偿权问题,也就是,北京某物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日渐活跃,因雇佣关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雇佣关系是私有制的产物,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雇主通过剥削雇员的剩余价值来获取高额的利润,雇员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提及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以及2010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才开始规定了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法律责任,如雇员致第三人损害及雇员自身损害的责任承担等,但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雇主造成的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就自身的财产损失向雇员行使追偿权问题,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刘某飞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某物流公司系雇主,刘某飞生前系雇员。刘某飞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其行为受到某物流公司意志的支配和约束。某物流公司是雇佣活动中的工作指示者,还是利益支配者,也是雇佣活动中的最大受益者。某物流公司获取了最大的利润,其理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之上,我在一审庭审中,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某物流公司自知胜诉无望,向法院申请撤诉,最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本案例被选评为2013年郑州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之一)


    附: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国、尹某花、刘某乐、刘某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国、尹某花、刘某乐、刘某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被告的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阶段的质证,现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发表综合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作为雇主,就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雇主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使追偿权,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雇佣关系是私有制的产物,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雇主通过剥削雇员的剩余价值来获取高额的利润,雇员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因此,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本没有提及雇佣法律关系。也就是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以及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才开始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雇主就自身的财产损失向雇员行使追偿权问题,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的亲属刘某飞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原告系雇主,刘某飞生前系原告的雇员。刘某飞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其行为受到原告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原告是雇佣活动中的工作指示者,还是利益支配者,也是雇佣活动中的最大受益者。原告获取了最大的利润,其理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二、依据另案判决原告应向四被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余万元,不属于刘某飞的遗产范围。

    对于遗产,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分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依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怀民初字第03217号民事判决,原告应向四被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余万元,不属于刘某飞的遗产范围。

    综上,请合议庭在查明上述事实之基础之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四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杨利敏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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