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4:00:05来源:法律常识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一般多少天?
刑拘是一种短暂性限定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这这也是拘押了嫌疑人。因而他的亲属很多都想知道从刑拘到判处要多长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在看守所较多呆多久,事实上这种情况不太好回应,你看了下面的内容就明白了。
一、拘押:一般14天,最多37天;
第六十九条 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七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出来,并将实施情况及时联系检察院。对于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二、拘捕、侦察:一般2个月,最多7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准许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案子在此方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期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
(二)重大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自发觉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重算侦查羁押期限。
嫌疑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测算,可是不可终止并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调查取证。对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足够的,还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名字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移送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多2.5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重要、繁杂的案子,可延长大半个月。
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子,更改管辖,从更改后检察院接到案子之日起测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检察院核查案子,有权要求公安部门给予法庭审判所必须的案件材料。
检察院核查案子,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二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四、人民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多2.5个月(不包含补充侦查自我改变所管)
(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决书须经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法院书记员落款,而且注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环节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审理所进行的,能够延期审理:
(一)必须通告一个新的见证人出庭,读取一个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的;
(二)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提意见的;
(三)因为被告方申请回避而无法进行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子,检察院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判决,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月。
法院更改管辖案子,从更改后法院接到案子之日起测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法院后,法院重算审理期限。)
五、人民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多2.5个月。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法院审理起诉、抗诉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结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者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月,可是最高法院受理的起诉、抗诉案子,由最高法院确定。)
因而一般是7个月上下,最多近16个月(或许更久)。
从刑拘到最后的判处,所花费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上下,但是因为在这期间会有非常多的状况发生,因此在独特情况下或许从刑拘到最后的判处的时间能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