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资讯:民诉法司法交通肇事,离婚诉讼中原告死亡

时间:2023-05-29 11:14:1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张某起诉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一予以处理,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李某发生车祸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到期,该案该如何处理?判决内容能否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关系的主体死亡,其显然不能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婚姻关系缺乏必要的主体,也显然不再称之为婚姻,所以,婚姻关系的主体或者主体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应视为自行终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上诉期间死亡,显然判决书还未生效,因此,判决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还在持续中。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正确。  

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就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做出判决,但在上诉期间该判决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因婚姻关系所形成的一切事务并不受法院判决的限制。在这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说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为自行终止,这种情况对法院的裁判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内容形同虚设,原因是在该判决内容生效前涉案的婚姻关系已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自行终止,其到期生效已无益;二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缺乏存在的基础,原因是法院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是建立在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基础之上,如果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落入虚无,那么因此所形成的判决内容也丧失根据:三是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终止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引起的,而非依据法院的裁判,由此所启动的财产继承等法律行为需要依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亦非依据法院的裁判。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到期,生存方或者死亡方的近亲属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所涉财产内容,则一审生效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显然无法否定一审判决应有的效力,以一审判决去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又是行不通。  

该案可否终结诉讼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那么,是否根据该条的规定将该案终结诉讼呢?从民诉法对该条规定安排和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规定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即从案件受理到裁判文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而该案,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死亡,其中所含的一个意思是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显然,在这里一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假如死亡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当然可以采取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则一审判决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案一审判决可否撤销呢?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的判决宣判送达后,有几种情形可以撤销。1、第二审程序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2、审判监督程序中,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很明显,该案不能撤销判决。  

所以针对该案,笔者建议修改诉讼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终结诉讼。  

(作者:刘发京 许磊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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