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民事赔偿后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不可兼得

时间:2023-05-29 11:13:34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公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也样一个问题呢?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是要给员工赔偿的,那么肇事者赔完以后,工伤保险还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吗?员工旧伤复发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此类案件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虽然当事人要求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都是基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但是两种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

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于《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即使能够同时主张两种赔偿方式,但是重复项目不能再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的项目,只赔偿一次。

这是基于“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即受害人不能因侵害行为而获得意外收获。

虽然目前“损失填平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性损失赔偿领域,但对于人身性赔偿领域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适用该原则能够有效弥补受害职工损失,同时也能够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得赔偿不损害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如工伤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对于这些不重复的部分,当事人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因此,对于受到交通事故侵害的职工,在不重复赔偿的情况下,同时对其进行工伤赔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对于重复项目不赔偿,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部分可兼得,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员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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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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